為保證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現將《滁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僅針對草案條款,其他意見聯系主管部門),請于6月12日前將意見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反饋至市司法局。
聯系人:張曉利;電 話:0550-3820160;
郵 箱:czssfjlf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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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滁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x
滁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2日?
滁州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保護,夯實糧食安全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滁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滁州市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田塊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節水高效、電力配套、宜機作業、土壤肥沃、生態友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的耕地。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的規劃實施、任務落實、資金保障、建后管護和監督評價等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和涉農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保護利用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民政、生態環境、林業、交通運輸、審計、文旅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保護利用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高標準農田,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對已劃入永久基本農田但不具備高標準農田建設條件的區域,依法進行調整和補充。
禁止在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河流、湖泊、濕地、水庫水面及其保護范圍等區域規劃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標準農田。
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銜接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水利資源利用等有關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高標準農田項目初步設計。
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以提升糧食產能為首要目標,兼顧蔬菜、油料、棉花等重要農產品生產,結合地形地貌、水資源和土地利用條件等因素,統籌科學安排“田、土、水、路、林、電、技、管”八個方面建設方案。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要強化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和田間渠系的有效銜接措施,不得填平缺水地區的“當家塘”,確保項目區能灌能排;要適應發展現代農業需要,可以將曬場、烘干、機具庫棚、有機肥積造等配套設施納入建設范圍,或依法合理預留建設用地空間;要注重農田防護、生態保護、文物和古樹名木保護。
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代表意見,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會議同意,進行公示。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可行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評審、公示和批復。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全面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項目公示制。
鼓勵具備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先建后補”方式,自主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主管部門,制定“先建后補”具體實施辦法,加強建設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原則上不得調整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辦理審批。
第十條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應當加強耕地地力保護與提升,認真執行建設標準,采取剝離耕作層土壤回填再利用、深耕深松、增施有機肥或土壤調理劑、種植綠肥等措施,有效改良土壤結構,提升土壤肥力。
增施有機肥或土壤調理劑項目,可以單獨招標采購。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工程質量監管,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體系、制度和標準,督促項目法人、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等相關組織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和規范,強化建設工程全過程質量監管,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管理責任。
鄉級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代表等共同開展項目建設監管,及時發現反饋問題,監督整改到位。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竣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縣級和市級驗收。
市級驗收合格后,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并在項目區設立竣工驗收項目公示標牌。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市級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移交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形成的資產。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對上述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按照“誰使用誰管護、誰受益誰管護”原則,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機制,明確管護責任,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日常維護和專項維護相結合的管護模式,確保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并長期發揮效用。
鄉級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高標準農田日常管護工作,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責任主體開展日常巡田、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財政投入機制,合理確定高標準農田建設畝均投資標準和管護經費補助標準,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適度提高畝均投資標準。鼓勵各地創新投資模式,引導和撬動社會資本投入。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耕地,堅持“農地農用”原則,保障高標準農田項目區域必要的水、路、電等配套設施用地。因建設配套設施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依法依規組織調整補劃。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高標準農田及時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主管部門,深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穩妥推進農田承包經營權適度規模流轉,促進小農戶與發展現代農業有機銜接,實現高標準農田高效利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十九條高標準農田主要用于糧食和油料、棉花、蔬菜等重要農產品生產,高標準農田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閑置、荒蕪耕地;
(二)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三)建窯、建房、建墳;
(四)擅自挖沙、采石、采礦、取土;
(五)排放污染性廢水、廢氣,堆放固體廢棄物;
(六)侵占、損毀排灌等水利設施;
(七)擅自砍伐農田防護林和水土保持林;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加強高標準農田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將高標準農田項目立項、實施、驗收、使用、管護等信息上圖入庫,實現有據可查、全程監控、精準管理、資源共享。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違法違規問題督促整改,按照規定追回項目財政資金,將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民政、生態環境、水利、林業、文旅等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履行公職的人員,在高標準農田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管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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