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一般性展位管理體制,做到展位安排規范、透明、公平,助力我市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標準》、《廣東交易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及我市外貿實際,我局對中山分團一般性展位實行動態管理,并于" />
各鎮街商務主管部門,行業商協會,有關企業:
為健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一般性展位管理體制,做到展位安排規范、透明、公平,助力我市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標準》、《廣東交易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及我市外貿實際,我局對中山分團一般性展位實行動態管理,并于2024年印發了《中山分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與安排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根據我市外貿的新形勢、新變化,我局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中山分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與安排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務局
2025年5月14日
中山分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與安排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為健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一般性展位管理機制,做到展位安排規范、透明、公平,助力中山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標準》《廣東交易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以及中山外貿實際,對中山分團一般性展位實行動態管理,特修訂本管理辦法。
一、展位申請條件
申請廣交會一般性展位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山市注冊并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二)已辦理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
(三)申請企業須符合廣交會現行《參展企業資格標準》,具體為:若申請企業為流通型企業,則上一年度對應展區出口金額不低于150萬美元;若申請企業為非流通型企業,則上一年度對應展區出口金額不低于75萬美元(其中,生產企業供貨我市外貿企業的展區出口額不作為《參展企業資格標準》針對最低出口額標準的統計數據,但可納入企業在展位評分標準中的得分統計)。
二、展位評審及安排原則
(一)一般性展位評審及安排分為重評屆別和非重評屆別。
(二)重評屆別定于秋交會,即在春交會結束后,對后續兩屆廣交會中山分團一般性展位開展重新評審及安排。經評定后的一般性展位,原則上保持一年兩屆不變。
(三)非重評屆別定于春交會,即在秋交會結束后,僅對上級部門臨時下達、企業退回、廣交會大會處罰收回以及被市商務局下達《展位處理通知書》后被收回的展位進行重新安排,且只對提交了展位申請需求的企業進行評分安排。
(四)對可分配展位數量大于企業申請展位數量的展區,可適當放寬參展企業的參展標準。
(五)申請企業在同一屆的同一展區內所獲展位總數量累計不超過20個(含一般性展位及品牌展位)。所粘連的一般性展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個。
(六)申請企業母公司非本市且其母公司已獲品牌展位超20個(含)的,一般性展位安排總數不超過4個。
(七)同一屆別中同一企業原則上不安排超過5個展區的一般性展位。
(八)如上級部門有其他工作部署的,按部署執行。
(九)該辦法未囊括的其他展位分配情況,由廣交會中山分團評審小組初步安排后報經市商務局集體審議通過后執行。
三、展位評審屆別及安排順序
(一)重評屆別。重評屆別遵循以下安排順序及原則:
順序1:如展區對應的申請企業中,存在上年度進出口規模超10億元(含10億元,不含非本市關聯企業數據,下同)的生產型企業,按照企業進出口規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每10億元安排1個展位。
順序2:申請企業屬于中山市制造業龍頭骨干企業、中山市總部企業(以相關部門公布為準)以及上年度納稅總額在申請企業中排名前十強的,分別安排1個展位,滿足多項時可疊加。
順序3:對申請年度投產且出口額納統的生產型企業,按照企業申請年度出口規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出口額每2500萬美元安排1個展位。對上年度投產而無前兩年(以年度計)出口額納統的生產型企業,按照企業上年度出口規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出口額每2500萬美元安排1個展位。該順序分配展位數不超過4個。
順序4:對上年度出口額在2億元-5億元、增幅在50%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按照企業出口規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每增長50%安排1個展位;對上年度出口額在5億元-10億元、增幅在30%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按照企業出口規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每增長30%安排1個展位;若上年度出口額在10億元-50億元、增幅在20%以上,每增長20%安排1個展位;若上年度出口額在50億元以上、增幅在10%以上,每增長10%安排1個展位。該順序僅針對評審年度前兩年已投產且出口額已納統的企業,該順序分配展位數不超過4個。
順序5:根據展區具有出口權企業的得分平均值從高至低依次安排:企業得分高于平均值200%(含,四舍五入取整,下同)的,安排3個展位;企業得分在平均值150%—200%區間的,安排2個展位;企業得分在平均值100%—150%區間(含150%)的,安排1個展位。企業得分相同時,出口規模大者優先;企業得分、出口規模相同時,生產型企業優先;得分、出口規模及企業性質相同時,展區項下出口額大者優先。該順序分配展位數不超過4個,申請企業已有4個展位及以上的(含品牌展位)不適用此項。
順序6:按照以上順序安排后,展區仍有展位未安排的,在未獲得展位的達標企業中按照企業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個展位。若仍有展位空余,將在未滿足展位需求的申請企業中按分數高低依次補足企業展位需求數量。企業得分相同時,出口規模大者優先;企業得分、出口規模相同時,生產型企業優先;得分、出口規模及企業性質相同時,展區項下出口額大者優先。以此類推,直至全部展位安排完畢。
(二)非重評屆別。非重評屆別遵循以下順序及原則:
展位優先在新申請的生產企業中按照企業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個展位。如展區仍有展位未安排的,將在未獲得展位且有新增展位需求的申請企業中,按照企業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個展位。如仍有展位空余,將在未滿足展位需求的申請企業中,按照企業得分高低依次補足企業展位需求數量,直至全部展位安排完畢。企業得分相同時,出口規模大者優先;企業得分、出口規模相同時,生產型企業優先;得分、出口規模及企業性質相同時,展區項下出口額大者優先。以此類推,直至全部展位安排完畢。
四、展位評分標準
(一)企業出口額。(35分)
對應展區申請年度前兩年平均出口額,每家企業展區出口額得分從0分起算,生產企業展區出口額每增加75萬美元、流通型企業展區出口額每增加225萬美元依次加計1分,上限為35分。
(二)行業自律。(2分)
如近兩年企業參加應對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發起的“兩反(反傾銷、反補貼)兩保(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可獲得2分。如近兩年企業在廣交會期間有違反知識產權保護行為,則涉案展區該項評分為0分,非涉案展區評分不受影響。
(三)國際通行認證。(10分)
獲得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或行業認證的有效證書。行業認證包括面向企業的行業認證和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認證。具體認證名稱請參照廣交會參展手冊《展位評審與安排辦法》或《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品牌展位數量安排評審標準》。同一系列證書計3分。上述認證證書持有者應與一般性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應屬于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上限10分。
(四)高新技術企業。(5分)
獲得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計5分;獲得國家級(包括2008年后由省級認定機構按國家標準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或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企業,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計3分。上限5分。
(五)境內外商標注冊。(5分)
境內注冊商標一個計0.5分,最高計2分;境外注冊商標一個國家(地區)計2分,最高計4分。商標持有人須為申請展位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境內外注冊商標分值可以合計,上限為5分。
(六)品牌建設。(5分)
企業出口產品為自主品牌的可獲2分。(申請材料日期在申請年度的上個自然年至申報通知提交資料截止日期前的申請企業自主品牌產品出口的報關單或省級以上的出口名牌企業等)。企業注冊地在國家級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內的企業,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計2分,企業注冊地在省級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內的企業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計1分。企業獲得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計1分。獲得海關AEO(高級)認證企業證書,計1分。近三年獲得廣交會設計創新獎(CF獎),計1分。上限為5分。
(七)研發創新。(10分)
每擁有一項發明專利計3分;每擁有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計1分,最高計3分;每擁有一項外觀專利計0.5分,最高計1分,專利擁有人須為申請展位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上限10分。(備注:該項計分應在專利所對應的產品展區計分)
(八)專精特新。(5分)
獲得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得5分;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得3分;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得2分;創新型中小企業得1分。上限為5分。
(九)行業龍頭帶動作用。(6分)
企業每制定或修改一個產品(技術)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計2分。上限為6分。
(十)開拓國內外市場。(8分)
為落實國家、省市安排的國內外展會計劃任務,鼓勵企業參加“一帶一路”沿線地區展會,從上年度重評屆別申請開始時至本屆申請結束時止,參加市商務局、市貿促會及上級部門組織的國內外展會及經貿活動,每參加一個展會或一次經貿活動計2分。上限為8分。
(十一)上市企業加分。(5分)
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可加5分。境內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企業。上限為5分。
(十二)其他加分項。(4分)
從上年度重評屆別申請開始時至本屆申請結束時止,支持省商務廳或市商務局、市貿促會的調研、培訓、會議等工作的(廣交會相關工作不予計算),每參加一項計0.5分,此項上限為4分。
(十三)其他減分項。(15分)
1.在重評屆別前兩屆廣交會中,延后繳納參展相關費用超過5個工作日的相應展區扣減2分、未按時參加參展企業籌備會的、未按要求報送成交額的相應展區扣減1分。
2.在重評屆別前兩屆廣交會中,未按照組展和參展要求開展工作,對納入一般性展位擬入選企業名單公示后,臨時退展位的企業,重評時相應展區扣減10分。對出現空置展位的企業,重評時相應展區扣減5分。
3.在重評屆別前兩屆廣交會中出現被大會通報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每通報一次對應展區扣減5分,不設上限。
五、展位申請材料
(一)企業出口額不需提供證明,以上級部門、海關授權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二)相關證書、認證、專利復印件有效期必須在評分截止日期前且所有權人為申請展位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在申請受理中或過期的均不計分。
(三)支持省商務廳或市商務局、市貿促會的調研、培訓、會議等工作的證明由企業自行提供,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訓報名表、會議報名表、調研通知及簽到表等證明材料。
(四)企業自有品牌出口必須提供生產銷售單位為申請企業的報關單以及品牌所有權歸屬申請企業的證明材料。
(五)開拓國內外市場的證明材料以省商務廳或市商務局、市貿促會發布的展會通知及相關發票、匯款憑證、展覽合同、展位現場照片為準。
(六)申請材料以提交評分材料通知中提及的內容為準。
六、展位申請流程及安排程序
按照規范、透明、公開的原則,企業按照相關申請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于線上申請并提交評分資料。市商務局廣交會評審小組負責企業評分審核及展位安排,即對審核后的企業評分結果進行公示,對企業展位的初步安排報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后形成安排結果并在市商務局官網公告,公告后由中山分團報省交易團備案。具體流程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時間。重評屆別于每年5月,非重評屆別于每年11月。具體時間以中國對外貿易中心發布的廣交會展位申請通知為準。
(二)評分資料提交。具體時間、線上提交渠道及相關要求以市商務局申請通知為準。
(三)評分結果公示。評分結果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具體公示時間以市商務局通知為準。
(四)展位安排公告。展位安排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具體公告時間以市商務局的通知為準。
以上申請流程及程序所涉及的通知、公示、公告等信息,可在市商務局網站進行(http://www.zs.gov.cn/swj/)查看。如申請企業對公示分數及結果有異議,可徑向市商務局進行實名咨詢。
七、展位管理及懲罰機制
(一)申請參展企業提交的資料有不實申報、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將取消其參展資格。
(二)根據廣交會對參展企業年更新率的規定,可根據具體情況逐步減少企業展位數量或讓企業退出展位。
(三)企業違規轉讓和轉租(賣)展位,或違反廣交會及省團有關管理規定,并受到上級處罰的,按大會處理條例:一般性展位,取消該參展企業從下屆起連續10屆在違規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并收回參展展位,取消其法人代表及展位負責人連續10屆進館辦證資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業下屆參展資格;品牌展位,取消該參展企業從下屆起連續15屆在違規所屬展區品牌展位的參展資格,并取消其相應屆數內在違規所屬展區品牌展位的評選資格。經大會認定的違規企業,后續不允許違規企業法人名下其他企業的展位進行轉移。
(四)參展企業在某一展區連續參展兩屆后,但對應展區出口額仍不達標的,原則上在下一重評屆別在該展區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
(五)中山分團駐場工作人員巡查過程中,發現參展企業展位上使用和擺放非楣板企業的紙質或電子資料,將現場提出整改意見,拒不執行的,將現場下達《展位處理通知書》并沒收違規企業資料,取消違規企業從下屆起連續10屆在違規所屬展區的廣交會申請資格。取消該企業當屆的未辦理的撤展證、臨時證名額,該企業下屆的廣交會臨時證名額不允許增加。經中山分團認定的違規企業,后續不允許違規企業法人名下其他企業的展位進行轉移。
(六)被國家商務、環保、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海關、稅務、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外匯、安監、藥監等部門通報、公告或處罰的違規違法企業,且在通報、公告或處罰期限內的禁止參展。無明確期限的,按通報、公告或處罰之日起連續六屆禁止參展。
八、子母公司授權
(一)母(子)公司關系證明文件和授權書。
使用母(子)公司有關資質參評的,除提供資質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關系證明文件。
屬全資關系的,須提供母公司為子公司唯一股東的證明文件;
屬絕對控股關系的,須提供母公司出資額占子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證明文件;
屬相對控股關系的,須提供母公司為子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證明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資料的,需加蓋“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屬各地各級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可以國資委文件替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文件。
2.屬非全資子公司授權的,須提供經授權方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授權書。
授權書須寫明授權資質對應展區、授權公司的海關編碼、授權產品海關稅號、所授權的境內外商標、研發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范圍。相應授權產品海關稅號如涉及不同展區,須在同一份授權書上分別列明。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對重評屆別獲得一般性展位的品牌展位企業,在次年重評屆別時其上年度進出口增幅需達全市增幅均值及以上。否則,次年重評屆別將扣減其一半數量的一般性展位分配結果(四舍五入取整)。(備注:增幅必須為本企業增幅,關聯企業不計入。)
(二)對于獲得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稱號的企業,可放寬最低出口額標準。
(三)外貿公司與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須提供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作為憑證。
(四)所有申請企業均須按照要求提交評分資料。
(五)本辦法由中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下載:
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分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與安排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的通知.pdf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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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分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評審與安排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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