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牽頭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意見請于2025年6月1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電話、信函等形式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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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云南省財政廳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的存放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額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在確保資金合理流動性前提下,可用于在各受委托銀行轉存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定期存款的資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受委托銀行是指已為公積金中心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各項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的大額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二)公正透明。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三)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控資金安全風險。
(四)科學評估。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安全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五)權責統一。公積金中心履行資金存放管理主體責任,負責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第六條大額資金存放管理應嚴格執行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規定,從嚴控制在銀行開立專戶的數量,不得以開展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七條選擇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應納入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管理,并根據資金性質、資金規模和存放方式采取集體決策或競爭性選擇方式確定。具體頻次由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存放情況在年度內確定。
增值收益專戶存放的大額資金,可根據流動性需要進行測算后提交公積金中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存放金額、存放方式。
第二章集體決策
第八條公積金中心開展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應當采取集體決策的方式在受委托銀行間選擇、確定。
第九條集體決策,是指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公積金中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資金存放銀行。
(一)選取備選銀行。公積金中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從綜合指標較好的受委托銀行中,選取不少于3家銀行作為備選銀行。
(二)集體決策。收集備選銀行相關指標,對備選銀行分別進行綜合評分,并提交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三)內部公告。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相關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以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對公積金中心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相關資金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第三章競爭性選擇
第十一條公積金中心開展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在受委托銀行間選擇、確定。定期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新增加受委托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選擇方式。
第十二條競爭性選擇,是指在符合條件的報名銀行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定期存款銀行或受委托銀行。
第十三條參與競爭性選擇的銀行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并具備以下條件:
1.在各公積金中心所在同城設有分支機構,其中:參與競爭定期存款的銀行,必須是公積金中心的受委托銀行。
2.在云南省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3年以上,內部管理機制健全,財務穩健,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重大違約事件。
3.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開展大額資金定期存款,應科學預測現金流量,合理制定定期存款計劃,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由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分期實施。
新增加受委托銀行,應當經公積金中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并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組織開展競爭性選擇。
(一)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
在單位門戶網站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參與競爭相關事項。
參與競爭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應大于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2家及以上,參與新增受委托銀行競爭的銀行數量一般不少于3家。公積金中心所在地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銀行。
(二)組織開展綜合評分
由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外部專家比例不低于60%,成員名單應當保密,并嚴格執行利益回避等相關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條件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公積金中心。
(三)確定入選銀行
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定期存款銀行或受委托銀行,向入選銀行發出確認通知書,并將評選結果對外公告。按照相關規定,新增加開戶的受委托銀行在確認和公告前,需先將評選結果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同意。
第十五條公積金中心應合理控制銀行數量及存款金額。其中:單期定期存款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可選擇1家銀行;單期定期存款金額在1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之間的,中選銀行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銀行分配金額不超過當期存款金額的60%;單期定期存款金額1億元以上的,中選銀行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家,且第一名銀行分配金額不超過當期存款金額的40%。
第四章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十六條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一)評分指標。主要包括銀行經營狀況、業務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和地方經濟貢獻度等。
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業務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業務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等服務能力和水平,以及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質量等情況;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及存款自律要求;地方經濟貢獻度指標主要反映參與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其中:經營狀況指標不低于40%。
(二)評分標準。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
第十七條具體評分指標和標準由各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
第五章風險防控和監督
第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與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存款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參與銀行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并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公積金中心領導以及相關負責人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上述人員在本行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二十條存款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收回資金,并取消該銀行在以后三年內參與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的資格。
(一)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行為的。
(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在資金存放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行為的。
(三)未按照協議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四)未按承諾存款報價利率辦理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經營狀況惡化的。
(六)不能按規定及時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公積金中心賬戶的。
(七)存在其他危害資金安全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大額資金存放內部控制管理,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
第二十二條存款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并強化監管和問責。
第二十三條公積金中心定期存款資金轉出和轉入等,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接口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住建、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對全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開展檢查,建立大額資金存放風險報告機制。
云南省財政廳和各州(市)財政局配合做好監督和業務指導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及各州(市)支行主要負責加強對本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公積金資金存放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領導干部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積金中心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單位大額資金存放具體實施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評分標準、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詳細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的存放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牽頭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省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繳存覆蓋面不斷擴大,資金量不斷增加。各地區、各部門在強化風險防控、確保資金安全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還存在需要進一步規范管理的地方。在2024年住房公積金專項審計調查中,省審計廳也對省住建主管部門提出了研究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運行和保值增值,我們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等相關部門啟動了《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起草過程
一是深入調研。在2024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聯合深入昆明、曲靖、昭通、臨滄、紅河、保山、麗江、省級職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省財政廳又開展了全省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情況統計調查,對各州(市)住房公積金大額資金的管理模式、資金規模、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了摸底。牽頭組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級職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同志赴浙江、海南開展了調研學習。二是研究起草。在認真梳理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等規定,結合云南實際情況,牽頭研究起草了《辦法》初稿,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進行座談交流,反復溝通會商,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見稿。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征求了各州(市)財政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各州(市)分行、部分銀行、云南金融監管局、云南省律師協會及廳內相關處室意見,作了修改完善。四是專家評估論證。經組織專家研究論證,并充分聽取部分銀行及公積金中心意見,一致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7條,主要對《辦法》制定目的、依據、基本原則、適用范圍、資金存放方式等進行了說明。
第二章集體決策,共3條,主要規定了開展大額資金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時,采取集體決策方式及操作流程、注意事項。
第三章競爭性選擇,共5條,主要規定了開展定期存款及新增加受委托銀行時,采取競爭性選擇方式及操作流程、約束性要求、定期存款期限等,明確了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銀行數量及存款金額設置。
第四章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共2條,主要闡述了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設置原則、基本內容。
第五章?風險防控和監督,共8條,主要強調了對資金存放銀行的管理與約束事項、對公積金中心的要求、違規行為界定,明確了各部門職責。
第六章附則,共3條,主要說明《辦法》解釋權限、施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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