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經信局:
現將《浙江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5年5月23日
浙江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推動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發展工業文化,提升工業軟實力,根據《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24號),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浙江省工業遺產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浙江省工業遺產,是指在浙江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省經信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浙江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浙江省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四)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五)省經信廳負責省級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組織浙江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指導各地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各設區市經信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省經信廳對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七)鼓勵和支持大運河和革命老區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城市老舊工業園區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鼓勵和支持在歷史經典產業領域企業積極申報工業遺產。
二、認定條件和程序
(八)申請浙江省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浙江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1.產權明晰;
2.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九)省經信廳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浙江省工業遺產認定工作。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通過所在地市經信局初審后報省經信廳。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協商一致后聯合提出申請。
(十)浙江省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件2),提交書面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浙江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浙江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件3),通過市經信局報省經信廳備案。
(十一)省經信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浙江省工業遺產名單。
省經信廳擇優推薦浙江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三、保護管理
(十二)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志,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浙江省工業遺產標識由省經信廳發布。
(十三)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十四)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政策,通過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遺產保護專題研究和活化利用項目實施。
(十五)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范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經信局向省經信廳報告。
(十六)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浙江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并存檔。省經信廳負責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工業遺產檔案數據庫,加強數字化管理,做好國家版本庫資源對接工作,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十七)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省經信廳的要求,向市經信局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劃、浙江省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
四、利用發展
(十八)浙江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十九)浙江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二十)加強對浙江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傳媒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二十一)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托浙江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工業展覽館、工業體驗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二十二)支持利用浙江省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游線路。
(二十三)鼓勵利用浙江省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二十四)鼓勵利用浙江省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大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二十五)支持工業文化智庫發展,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五、監督管理
(二十六)省經信廳對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于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損毀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省經信廳組織開展專項調查。
市經信局應當根據省經信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調查工作,按時向省經信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附件4),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七)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所在地市經信局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市經信局甄別核實后,將重大問題報省經信廳。
(二十八)鼓勵社會公眾對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省經信廳實名反映。
(二十九)浙江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浙江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復核一次。
省經信廳根據調查、復核等情況,適時調整浙江省工業遺產名單。
(三十)浙江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省經信廳將責令其進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浙江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浙江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志、標識。
六、附則
(三十一)浙江省工業遺產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有關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三十二)各市經信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三十三)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
(三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docx
2.浙江省工業遺產申請書.docx
3.浙江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docx
4.浙江省工業遺產年度工作報告.docx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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