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產業創新發展,加快引進先進技術、培育未來創新產業,助力濱湖區打造更具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高地,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改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重點項目撥投結合管理辦法》《無錫市產業創新研究院重大項目撥投結合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江蘇省產業創新研究院、無錫市產業創新研究院采取“撥投結合”方式支持的濱湖區重大產業技術創新項目(以下簡稱“重大創新項目”)予以資金配套支持。為規范項目管理,結合濱湖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撥投結合”,是指針對重大創新項目先期撥入一定財政支持資金,在項目進行市場化股權融資時轉化為相應投資權益的支持模式。
第二條 “撥投結合”旨在發揮財政資金在創新項目中的引導作用,承擔創新項目研發風險,以市場化方式合理控制項目研發成本。
第二條 濱湖區“撥投結合”項目來源為無錫市產業研究院(以下簡稱“市產研院”)論證通過并參投的項目,江蘇省產業研究院參投項目同等管理。
第四條 濱湖區重大創新項目在投后至轉股前階段,項目管理原則上與市產研院保持一致,轉股后管理按照國有企業投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重大創新項目應符合市產研院“撥投結合”項目需具備的條件。采用“撥投結合”支持的項目,自實施起三年內僅可獲得濱湖區財政一次性支持,申報區級以上支持不受限制。
第六條 原則上,濱湖區(含項目所屬板塊)與市產研院(含省產研院出資)按不超過1:1的比例給予項目研發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可“一事一議”。項目團隊投入的自有資金原則上按照項目總投入分檔設置:
項目總投入1000萬元以內的,項目團隊投入的自有資金原則上不低于濱湖區(含項目所屬板塊)、市產研院(含省產研院出資)投入資金總額的20%;項目總投入1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項目團隊投入的自有資金原則上不低于濱湖區(含項目所屬板塊)、市產研院(含省產研院出資)投入資金總額的15%;項目總投入2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團隊投入的自有資金原則上不低于濱湖區(含項目所屬板塊)、市產研院(含省產研院出資)投入資金總額的10%。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 設立濱湖區重大產業技術創新項目“撥投結合”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每年區財政將專項資金列入預算安排、按需保障,進行專賬管理。
第八條 重大創新項目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組織實施,采用“撥投結合”的方式予以支持。重大創新項目原則上按立項論證、項目實施、權益實現三個階段進行管理。
第九條 重大創新項目的立項論證由市產研院按照項目經理制的方式組織實施。立項采用專家論證、盡職調查等方式形成相關報告,明確項目目標、研發團隊、技術指標和成果、里程碑節點、研發經費預算和撥付方式等關鍵內容。
對于區級財政資金參與扶持的項目,依托市產研院相關立項論證意見,區科技局牽頭區發展改革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商務局、濱湖產業集團等單位召開形式評審會,形式評審通過后,由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報請區長辦公會決策立項。
第十條 重大創新項目的研發工作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組織實施,市產研院、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和項目公司簽署研發合作協議,濱湖區本級出資部分由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先行統一撥付、區鎮按財政結算體制另行軋算。
第十一條 項目公司由市產研院公司、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國資主體、項目團隊共同另行出資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團隊控股,項目團隊占股原則上不高于90%,剩余股權由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國資主體和市產研院公司按扶持款比例分配持有。濱湖區出資部分和市產研院同比例同步實繳到位。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生物醫藥等特殊行業可適當延長撥款周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研發合作期內,項目團隊原則上不得轉讓其股權。
第四章權益實現
第十三條 項目研發合作期內,項目公司開展市場化股權融資時,濱湖區實際投入的研發合作資金參照市產研院轉化方式完成轉化。具體轉化方式包括股權轉化和資金返還。
(一)股權轉化:指以股權轉讓或增資的方式使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國資主體獲得項目公司的相應股份。
(二)資金返還:指項目公司向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返還研發合作資金,其中區本級出資部分由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按原途徑同步返還。
第十四條 研發合作資金的權益轉化方式由項目團隊在第十三條規定中的方式選擇或組合使用。股權轉化、資金返回相關要求按照市產研院要求執行,其中選擇返還超過50%濱湖區財政支持研發合作資金的,應取得濱湖區同意。
第十五條 項目在研發合作期內,有市場化投資資金進入時,由項目公司提出項目研發結題驗收申請,結題驗收工作由市產研院、項目所屬鎮(開發區、街道)等參投主體共同負責實施并進行審計。項目實施期滿后,已撥完研發合作資金,但暫未實現權益轉化的項目,應進行結題驗收,濱湖區保留對研發合作資金進行權益轉化的權利。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撥投結合”專項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績效評價體系,區財政局、區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對“撥投結合”專項資金的目標任務、政策成效及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根據《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支持無錫市產業創新研究院改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建立區級容錯免責機制,對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重大創新項目,容忍正常的項目運行風險及可能造成的投資損失,相關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及持股主體勤勉盡責、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決策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的,免于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決策和管理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鎮(開發區、街道)單獨和市產研院合作的“撥投結合”項目,可參照區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濱湖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科技局承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在省、市產研院出臺相應文件時,視情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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