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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吉安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圖片解讀】《吉安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吉安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安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新時代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要求,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申請、配售、回購、退出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戶型面積、申購條件、銷售價格及回購方式,實施封閉管理,面向市中心城區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配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工薪收入群體是指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工作生活,以工資為主要或者唯一收入來源的群體,包括城鎮戶籍家庭、城鎮常住人口家庭、機關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等人員。
本辦法所稱市中心城區范圍包括吉州區、青原區、井岡山經開區、廬陵新區。
第四條市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指導和監管。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國資、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吉州區、青原區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負責統籌推進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資格審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原則,建立健全投訴監督機制,暢通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規劃籌集 第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以需定量、穩慎推進。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需求,合理布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編制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籌建計劃。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項目籌集方案,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依法選定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保障房公司)作為轄區內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統一平臺,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配售、回購以及運營管理等工作。
保障房公司可以依法成立項目子公司,承接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業務。
第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籌集以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為主,由保障房公司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收購,具體收購價格報區政府(管委會)確定;也可以通過劃撥方式集中建設,或者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等方式補充房源。
第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優先選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相關建設投入不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經營性配套設施不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產權歸保障房公司所有,其經營收益可以用于補貼保障房公司運營管理成本;公共服務設施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戶型以實用經濟型的兩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為主。戶型面積比例根據項目區位、價格、需求設定,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保障房公司的資本金及其他自有資金;
(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三)財政補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金實行全周期封閉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請輪候第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從解決最困難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問題入手,逐步將范圍擴大到整個工薪收入群體。具體配售對象應當結合房源供應情況在配售方案中明確。
第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每個家庭限購一套。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主申請人自行選擇是否將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單身子女作為家庭成員共同參與申請,已成年單身子女可以單獨進行申請)。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無住房;
(二)主申請人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在市中心城區工作生活,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含實物配租、租賃補貼,下同),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提交自愿騰退承諾書的家庭除外);
(二)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政策,并辦理了完全產權或者上市業務的;
(三)主申請人已享受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共同申請人或者家庭成員正在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申請之日前兩年內在市中心城區有房產轉讓記錄的;
(五)違反國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已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住房等保障房,但有意愿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須在提交購買申請時,提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自愿騰退承諾書,承諾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前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房。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騰退,則視為主動放棄本次配售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按照規定退出以下各類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退出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
(二)屬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共同購房人(主購買人及其配偶除外),且已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第十九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實行線上線下常態化受理機制。申請人可以線上通過吉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或者線下通過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由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自然資源、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審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資格,通過審核后掛網公示3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家庭取得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并將其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管理。公示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核實。
未通過審核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結果和理由告知申請家庭。申請家庭有異議的,可以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一次,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
公示或者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成員的申請條件發生變化,應當在申請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重新組織審核。
第二十一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源情況和輪候家庭需求,擬定配售方案,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配售方案公布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放棄購買資格的,其原輪候排序作廢,依序排在末位申請家庭之后;放棄購買資格累計達到兩次的,取消其輪候資格,且兩年內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具體房源配售定價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擬定,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納入配售方案一并公布。
集中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超過土地、建安、稅金、融資等成本的5%進行核定;其他方式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房源配售定價應當按照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過5%利潤進行核定。
第二十三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預簽約制度,對提出意向購買家庭,應當組織公開認購活動,簽訂認購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一)現售(預售)房屋基本情況;
(二)配售基準價及浮動幅度;
(三)預交付時間;
(四)雙方違約責任;
(五)協議解除機制。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認購家庭數量確定籌集規模。認購家庭數量未達到籌集方案擬籌集房源數量時,應當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重新確定籌集的房源數量,再啟動籌集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達到銷售條件后,保障房公司應當按照認購協議的約定,與認購家庭簽訂正式購房合同。
第二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人可以自主選擇一次性或者按揭(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或者組合貸款)等方式支付購房款。
第二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書附記信息欄應當載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用于購買本套住房的按揭抵押貸款除外)、上市交易。權利人欄目僅填寫主申請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則上不填寫其他家庭成員。
第二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如需退出的,由保障房公司按照規定回購,具體流程由區政府(管委會)制定。
(一)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房屋折舊、損耗、存款利率、使用年限等因素計算。房屋折舊和損耗率按照每年3%確定;存款利率按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使用年限從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日起計算,若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計算公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買價格×[(1-n×3%)+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n]。其中:n=已經使用年限,小于等于70。
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小于零時,由購買人自行決定是否退出,且回購價格按零計算。
(二)個人裝修費用退出(回購)時不予補償,不得拆除依附于該房屋的裝飾裝修部分;
(三)已繳納的稅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據實際分為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兩種情形:
(一)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主動退出:
1.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的;
2.申請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因長期閑置、工作變動、重大疾病等原因,主動提出回購申請的。
(二)購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被動退出:
1.以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轉讓(包括買賣、贈與等方式轉移房產權屬行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主動退出家庭的共同申請人2年后可以繼續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動退出家庭的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條已入住后主動退出,提出回購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滿10年;
(二)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同意退出;
(三)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及質量安全;
(四)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五)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購的情形。
已入住后被動退出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開具騰退通知單,保障房公司確認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騰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公司按相關規定回購該房源。具體騰退要求和騰退程序由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九條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承購家庭應當在6個月內騰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辦理退房手續,其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公司按照規定予以回購。逾期未騰退的,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退出(回購)后的房源原則上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再次出售價格按回購價格加不超過5%的利潤計算。因退出(回購)后房源竣工交付年限超過15年的,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可以按規定轉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按規定辦理戶口遷入,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家庭,可以根據實際住房需求,另行購買改善型商品住房,并繼續持有已購買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租賃等權益,但不得用于資產抵押和擔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繼承,繼承后的房屋仍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繼續適用本管理辦法;也可以由保障房公司予以回購,回購所得歸繼承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雙方離異且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退出一方為共同申請人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另行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購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自取消其申購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轉讓及抵押(用于購買本套住房的按揭抵押貸款除外)等變相買賣行為。對違規參與交易、轉讓、抵押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負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市其他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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