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開管辦規〔2025〕5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商務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5年6月8日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國發〔2022〕13號),增強外資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加快實現以高水平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并符合相關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資企業)。支持對象不包括房地產業、金融業企業,行業劃分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單個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1億元。
第一條新設企業入資獎
對2022-2024年在本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按其當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二)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按其當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5%的比例予以獎勵。
同時具備(一)(二)項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項計算發放。
第二條 存續企業增資獎
對在2022-2024年增資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年實際增資金額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按其當年實際增資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二)年實際增資金額500萬美元(含)以上的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按其當年實際增資金額1.5%的比例予以獎勵。
同時具備(一)(二)項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項計算發放。
第三條 生產用房租金補貼
對2022-2024年在本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且沒有自有廠房的規上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在本區租賃用于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的工業廠房或租賃廠房租金市場評估價格50%予以補貼,每年補貼最高300萬元。
附則
(一)本辦法所指“實際使用外資金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或外方合伙人在政策有效期內實繳出資并經上報被納入商務部實際使用外資統計的金額。本辦法中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均不含外方股東貸款。
(二)本辦法所指“首次開展經營活動”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當日)在南沙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本辦法涉及“超過”“以上”“最高”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相關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撥付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
(三)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一申請依據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上級和南沙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南沙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獲得獎補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承擔。
(四)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如申報主體出現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資金等情形,應由資金發放部門追回所獲扶持資金。對惡意套取政府扶持資金或涉嫌犯罪的申報主體,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3日止。2022年8月24日印發的《關于印發廣州南沙開發區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穗南開管辦規〔2022〕4號)同時廢止,原政策“加強外商投資項目用地保障”“便利化舉措”等條款按照南沙區現行有關政策兌現。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享受同類事項獎勵的申報主體,不予重復兌現。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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