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北碚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
事項清單(2025年)》的通知
北碚府辦發〔202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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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園城管委會,各在碚市屬部門,有關單位:
《北碚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安排,《北碚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碚區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北碚區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的通知》(北碚府辦發〔2023〕110號)自2025年7月1日起廢止。對于鎮街已不再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于2025年7月1日起交回原區級執法部門依法行使。2025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承辦的鎮街繼續辦結。
三、各鎮街要依法行使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責任,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區級執法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認真落實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協助配合鎮街開展執法辦案,不得以行政處罰權的劃轉為由不履行相關職責。
四、因法律、法規和規章變更,需要對已賦權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并調整的,按照有關規定公布鎮街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或者動態調整鎮街行政執法事項,不再另行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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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碚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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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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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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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區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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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9 |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17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20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21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 行政強制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22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制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23 | 制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制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24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制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25 | 對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筑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 行政強制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26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制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27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制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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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范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鎮街 |
1 | 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經濟信息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2 | 對天然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的行政處罰 | 區經濟信息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3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4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5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 |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 |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9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0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1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2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3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4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5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6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7 |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標志牌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8 |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19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0 | 對《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1 | 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2 |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3 |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4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5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6 | 對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7 |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8 |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29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0 |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1 | 對違反《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2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除外)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三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3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4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5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6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7 | 對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8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39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0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1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2 | 對違反《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2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3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沖洗機動車或在人行道上行駛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4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測試剎車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5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體、流體物質等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6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易飛揚物品或焚燒垃圾等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7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移動、損毀路牌等道路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8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直接在路面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49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行駛鐵輪車、履帶車,不采取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0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其他侵占、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1 | 對在城市道路非規劃地段占道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2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3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配備負責垃圾、糞便、污水接收處理等環境衛生事務的人員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4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設置垃圾密閉儲存容器和糞便、污水接收或者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5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建立垃圾、糞便、污水處理或者接收移交證明專用記錄簿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6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7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沖洗甲板或船艙將垃圾沖入水體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8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先經衛生檢疫機構衛生處理將來自疫情港口的船舶產生的垃圾、糞便進行委托清理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59 | 對開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維修管道、疏浚排水設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業,未按規定的時間進行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0 | 對作業者未及時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葉,未保持路面清潔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1 | 對可能產生揚塵的施工未采取濕法等能有效防止揚塵的作業方式的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2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3 | 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堆放雜物、晾曬糧草、放牧、種植、從事集市貿易的行政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4 | 對在禁捕區域內非法垂釣的行政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2021年施行)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四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5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4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6 | 對《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衛生健康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7 | 對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行政處罰 | 區衛生健康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8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行政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69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0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1 | 對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政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四十八條;《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十四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2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政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四十九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物內部公共區域隨意焚燒物品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二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7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或安排值班人員數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一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其充電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三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86 |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靜觀鎮、施家梁鎮、童家溪鎮、澄江鎮、天府鎮、柳蔭鎮、三圣鎮、金刀峽鎮、北溫泉街道、龍鳳橋街道、東陽街道、蔡家崗街道、歇馬街道、水土街道、復興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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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委托事項 名稱 | 委托 單位 | 受委托 鎮街 | 委托 權限 | 執法依據 | 委托依據 |
1 | 對違反《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條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警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 | 對違反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警告、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3 | 對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警告、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三)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個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4 | 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八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5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6 | 對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7 | 對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在本市劃定的禁止區域從事采(碎)石生產或者在限制區域擴大生產規模的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劃定的禁止區域從事采(碎)石生產或者在限制區域擴大生產規模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關閉,限期恢復植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經催告仍不恢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8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責令關閉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9 | 對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10 | 對事故責任單位未按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后評估、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遺留的環境問題以及未根據后評估結論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未保證在線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七)事故責任單位未按照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后評估、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遺留的環境問題以及未根據后評估結論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有前款第六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11 | 對拒絕、阻撓環保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八條;《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第四條。 |
1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行政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 |
1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行政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 | 警告、罰款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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