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海珠區數字文娛產業高質量發展,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海珠區促進數字文娛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海珠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5年6月23日
廣州市海珠區促進數字文娛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2號)、《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文旅產業發〔2020〕78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網絡微短劇行業健康繁榮發展的通知》(廣電辦發〔2024〕35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廣東省廣播電視局廣東省體育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培育數字創意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粵工信數字產業〔2023〕9號)、《關于印發推動廣東省網絡微短劇健康繁榮發展工作舉措的通知》(粵廣電網〔2024〕45號)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動海珠區數字文娛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海珠區產業資源,制定本措施。
一、適用范圍
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在海珠區依法從事數字文娛產業以及圍繞數字文娛產業提供配套服務等相關經營活動,信用記錄良好且無重大安全事故的相關企業或社會組織。
本措施所稱“數字文娛產業”指利用數字技術及互聯網平臺為用戶提供文化娛樂內容、服務的產業,包括以下細分領域:影視(電影、動畫片、微短劇、短視頻等)、數字音樂、網絡文學、網絡表演、有聲作品、數字出版物等。
二、扶持措施
(一)鼓勵精品創作
1.入選國家網絡視聽精品創作傳播工程、原創網絡視聽節目征集展播、網絡視聽節目年度推優目錄等國家級榮譽的,每部作品給予入選單位一次性最高30萬元獎勵。
2.入選廣東省廣播影視獎一、二、三等獎的,每部作品分別給予入選單位一次性最高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3.入選廣東省原創網絡視聽精品項目庫等省級榮譽的,每部作品給予入選單位一次性最高10萬元獎勵。
上述獲獎作品在本地取景5處以上或展現本地特色元素5個以上、內容反映本地題材、有助宣傳提升本地城市形象并在各大網絡視聽平臺上線播出的,每部作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一次性最高增加5萬元獎勵額度;單部作品入選多個類別榮譽(獎項)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獎勵;單一入選單位年度獲得上述“鼓勵精品創作”相關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發行播映
1.對于在各大網絡視聽平臺上線播出的電影、動畫片等作品(單部作品備案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給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最高5萬元獎勵。
2.對于橫屏網絡微短劇,年度完成3部以上作品備案(單部作品備案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且在各大網絡視聽平臺上線播出的,給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最高2萬元獎勵。
3.對于豎屏網絡微短劇,年度完成20部以上作品備案(單部作品備案投資額20萬元以上)且在各大網絡視聽平臺上線播出的,給予備案主體每部作品最高3000元獎勵;單部作品備案投資額30萬元以上的,每部作品最高增加2000元獎勵額度;單部作品以不同主體在各大網絡視聽平臺完成備案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獎勵。
單一出品方或備案主體年度獲得上述“支持發行播映”相關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行業創新
支持圍繞數字文娛產業開展創作工具研發,平臺及應用研發,虛擬、增強、混合現實等新技術研發和應用,推動數字文娛產業數據開發利用,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
1.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數字文娛企業,研發投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最高按其當年度研發投入增量部分的10%給予補助。
2.對于數字文娛企業當年度提供已取得數據產權登記證書的數據產品與非關聯方實現交易收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最高按照當年度交易收入的3%給予獎勵;交易收入100萬元以上的,最高按照當年度交易收入的4%給予獎勵。
3.對于被列入國家、省級“數據要素×”典型案例、應用場景等相關項目的數字文娛企業,單個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10萬元、5萬元獎勵,同一項目按照“從高”原則予以獎勵,措施有效期內逐級提升至對應層次的,獎勵差額部分。
單一企業年度獲得上述“支持行業創新”相關補助及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做大做強
1.對于數字文娛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2000萬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5萬元、10萬元獎勵,措施有效期內逐級達到對應營業收入標準的,獎勵差額部分。
2.對于數字文娛企業當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最高按照其當年度營業收入增量部分的0.3%給予獎勵;當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且同比增速8%以上的,最高按照其當年度營業收入增量部分的0.4%給予獎勵;當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速6%以上的,最高按照其當年度營業收入增量部分的0.5%給予獎勵。
單一企業年度獲得上述“支持做大做強”相關獎勵最高不超過250萬元;對于具有重大行業示范效應的企業、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數字文娛產品,將另行制定評選和獎勵方案。
(五)鼓勵在地辦公
對于新落地的數字文娛企業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且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實際租賃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給予最高10萬元補助;實際租賃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給予最高20萬元補助;實際租賃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給予最高30萬元補助。補助期最長不超過2年。
(六)打造產業空間
支持各方力量投資建設打造數字文娛產業空間,完善配套服務體系,吸引數字文娛企業入駐或使用,形成集聚效應。
1.對于當年度數字文娛企業新增租賃面積合計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新增入駐不少于3家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數字文娛企業,且對產業創新協同提供配套服務的產業空間,給予產業空間運營主體最高10萬元獎勵;對于當年度數字文娛企業新增租賃面積合計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新增入駐不少于5家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數字文娛企業,且對產業創新協同提供配套服務的產業空間,給予產業空間運營主體最高20萬元獎勵。
2.對于當年度新增提供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產業空間作為數字文娛企業專用拍攝、錄音、制作、直播等場地,且提供優質配套服務的,給予產業空間運營主體最高20萬元補助;對于當年度新增提供2000平方米以上的產業空間作為數字文娛企業專用拍攝、錄音、制作、直播等場地,且提供優質配套服務的,給予產業空間運營主體最高30萬元補助。
3.對于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空間)的產業空間,分別給予產業空間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七)支持行業活動
支持舉辦具有數字文娛行業影響力的會議、賽事、論壇、培訓、沉浸式體驗等活動。對于在本地搭建政企合作平臺并舉辦以數字文娛為主題的相關行業線下活動,活動使用場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最高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主辦方補助。單項活動補助最高10萬元,單一主辦方年度獲得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八)鼓勵文化出海
鼓勵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原創產品,推動數字文娛企業與海外傳播渠道加強合作,拓展數字文娛原創內容的多語種海外市場。
1.對于入選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或重點項目的,給予入選單位一次性最高30萬元獎勵。
2.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數字文娛企業,作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數字文娛產品因文化出海產生的翻譯制作費用,最高按其30%給予補助。
單一企業或單位年度獲得上述“鼓勵文化出海”相關獎勵及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九)鼓勵人才引進
鼓勵數字文娛產業人才來海珠發展,加強與高校、頭部企業在學術交流、人才培訓、行業活動等方面的合作,構建人才培養機制。
1.對于年度新增招聘編劇、制片、導演等專業人才5人以上的達到一定規模的數字文娛企業,按照最高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企業補助。企業年度獲得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海珠區每年將根據數字文娛企業發展情況,在人才落戶、人才綠卡、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支持,具體以年度方案為準。
(十)優化服務保障
積極為數字文娛產業的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在政務審批、場景開放、市場推廣、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優質、高效、便捷服務;鼓勵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加強對數字文娛作品的版權保護,積極協助數字文娛企業開展版權登記和維權保護,嚴厲打擊侵權盜版行為,規范數字文娛作品網絡傳播秩序;組建網絡微短劇產業服務團隊,對網絡微短劇的劇本創作、拍攝、報審等環節開展全流程指導服務。
三、其他說明
(一)同一主體、同類事項符合本措施及海珠區內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獎勵條件的(含上級部門要求海珠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的獎勵或補助條款均采用“事后獎補”的方式,每年根據海珠區財政專項撥付資金總額進行扶持,年度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當年度撥付資金總額,扶持金額視當年度撥付資金總額和申報情況作適當調整,同一單位年度獲取本措施的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本措施扶持金額均以千元為單位舍尾。
(三)本措施中的“作品備案”是指相關作品完成《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于網絡視聽節目信息備案系統升級的通知》(廣電辦發〔2018〕158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電視劇、網絡劇、網絡電影規劃備案和內容審查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廣電發〔2023〕26號)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網絡微短劇行業健康繁榮發展的通知》(廣電辦發〔2024〕35號)等文件中規定的備案情形;“研發投入”是指企業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達到一定規模的數字文娛企業”是指具備創新能力和社會效益,對行業發展具有促進作用,且達到國家統計規定的相應行業規模要求的數字文娛企業;“非關聯方”是指與企業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實體或個人;“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提供服務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對產業創新協同提供配套服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在拍攝場景搭建、空間改造、設備租賃、人員招聘、金融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與服務;“年度”是指1個完整自然年度,即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稱“以上”“最高”“不超過”“不少于”均含本數,“超過”“以下”不含本數。
(四)申請單位按照自愿原則提交申請材料;獲扶持對象應合規使用獎勵資金并承擔涉稅支出,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并履行好社會責任。
(五)本措施具體由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負責組織實施、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六)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發之日期間符合本措施扶持條件的,可參照本措施申報。本措施有效期屆滿或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政策變化調整,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因不可抗力、上級政府部門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出臺導致本措施無法執行時,本措施相關條款停止執行。本措施由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廣州市海珠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辦公室2025年6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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