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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03日 11:10:02 發布部門: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收藏

各相關單位: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范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管理,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6月25日

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形成新質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管理,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措施》(黔委廳字〔2025〕8號)和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等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對科技成果進行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等活動,能提升相關產業或領域技術水平,以創造經濟社會效益為目標而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支持轉化的項目科技成果包括省內外科技成果,且即將在省內首次轉化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一般項目和重大項目。一般項目支持額度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重大項目支持額度100萬元以上,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含)。超過1000萬元的,按“一事一議”決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條??對企業承接高校院所等科研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一般項目,原則上以科技創新券的方式給予支持。同一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券和項目不重復支持。

第五條??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除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外,還包含臨床專項、科技創新券、科技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以及中試基地(概念驗證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其他可歸為科技成果轉化類別的項目或工作任務,其相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科技廳是項目的統籌和組織實施部門,基本職責包括:

(一)負責項目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以下統稱申報指南)發布、受理、評審論證(包括咨詢論證,以下同)、立項、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負責項目變更、終止、撤銷等過程管理工作;

(三)遴選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并指導監督其運行管理;

(四)建立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對項目參與主體實施科研誠信管理;

(五)統籌開展項目承擔單位研發費用歸集培訓、指導工作;指導省直和中央在黔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研發費用歸集工作;

(六)建立項目管理信息公開機制,實施科技報告制度,推動項目成果信息共享和應用;

(七)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省直行業部門是本行業管轄范圍內項目的推薦管理部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包括貴安新區、國家級開放創新平臺科技管理部門,以下同)是屬地項目的推薦管理部門,基本職責包括:

(一)負責屬地或行業管轄范圍內項目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和必要的現場核實等工作,在項目實施期內開展督促指導和服務等工作;

(二)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按項目合同書載明的實施進度和起止期限組織實施和完成項目、規范使用項目資金,及時反映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協助核查并報告項目實施進展等;

(三)督促項目按時驗收,配合核實項目變更、終止和撤銷等事項;配合處置逾期未驗收項目、終止和撤銷項目等的資金收回和追繳工作;

(四)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屬地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研發費用歸集工作。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是牽頭和參與實施項目的獨立法人單位,是具體實施項目的責任主體,基本職責包括:

(一)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負責足額、及時籌措項目合同書約定的自籌資金,落實項目實施所需的配套條件,組建科學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團隊,對完成項目合同書任務和考核指標負責;

(三)建立健全與項目組織實施相關的財務管理、績效分配、科研(財務)助理、科研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負責項目資金規范管理,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按照企業(單位)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研究開發相關會計科目,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動態監管項目資金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管理并用好已驗收項目所結余的財政資金;

(五)負責項目實施產生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和其它關聯資產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包括備案)項目變更、終止和撤銷等事項;

(七)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項目監督、期中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按要求提交項目驗收、科技報告等材料;

(八)負責項目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實施等具體工作,基本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嚴格履行項目合同書各項約定,按時完成項目任務和考核指標、提交驗收申請;

(二)按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使用和調劑項目資金,據實報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三)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必要時及時提出項目變更、終止等申請,主動配合項目調整、終止、撤銷等事項;

(四)據實填報項目管理所需相關材料,按規定組織撰寫并提交項目驗收、科技報告、績效自評價報告、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等相關材料;

(五)自覺接受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省科技廳可委托科研管理專業機構承擔或參與項目申報受理、評審論證、過程管理、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事務性工作。本辦法所稱科研管理專業機構,含省科技廳直屬事業單位、與省科技廳簽訂協議或由省科技廳授權履行項目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

第三章?項目組織凝練與申報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常態化征集省內外高校院所等科研事業單位、企業擬在省內轉化的科技成果(供給)和科技成果轉化需求,圍繞省委省政府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采取“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凝練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圍繞本地區、本行業重點產業創新發展,從產業鏈、產業集群等層面征集科技成果轉化需求,作為組織凝練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于每年6月底之前發布次年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包括公開競爭和定向委托。

(一)公開競爭為遴選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方式,其情形除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所載明的外,還包括:征集省內外高校院所等科研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凝練形成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科技成果供給“榜單”,支持企業“揭榜掛帥”,承接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圍繞企業科技成果需求凝練形成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科技成果需求“榜單”,支持成果供給方“揭榜掛帥”,與企業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二)定向委托主要圍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科技創新任務,圍繞“大抓產業大抓項目大抓招商”“興業強縣富民”等,實施有組織的創新活動,其情形包括:針對具體項目定向委托項目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省科技廳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共同出資支持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定向委托采取“一事一議”的決策方式。

第十三條?項目擬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原則上為近5年內產生、或初始成果產生后近5年內持續開展研發活動,技術創新就緒水平(也稱成熟度,參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GB/T22900-2022>,以下同)達到5級及以上,通過項目實施,可提升其技術就緒水平,直至實現產業化;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擁有包括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技術秘密進行保護的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類別中的一類或幾類知識產權,且無權屬爭議。不包括僅擁有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二)獲得國家或省級科學技術獎、專利獎的科技成果。

(三)已驗收的省級及以上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包括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新品種等法律規定不授予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條?優先支持下列科技成果:

(一)為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預期可達到同類技術先進水平;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預期可達到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

(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等項目科技成果,國家科技獎項目成果和中國專利金獎成果;國家部委牽頭舉辦的科技類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成果。

(三)獲得科技金融支持,包括獲得信貸支持、天使和創業投資基金投向企業擬轉化的科技成果。

(四)省外創新創業團隊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來黔創辦企業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

(五)高校院所擬以作價入股、“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在技術市場公開掛牌、通過路演展示而對接成功并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須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任務分工和相應的預期考核指標,明確項目立項后獲得支持經費的分配比例(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重大項目科技成果承接方、供給方可作為共同牽頭單位,其余單位為參與單位。擬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后預期技術創新就緒水平達到9級及以上的產業類項目,須由企業作為牽頭單位或作為共同牽頭單位。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牽頭單位一般應為貴州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重大項目科技成果供給方作為共同牽頭單位的,可以是省外企事業單位。各級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單位。

(二)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人才、資金、設備設施和組織管理保障。

(三)項目申報單位是企業的,須提供項目支持總經費分配給企業經費2倍(含)以上的自籌資金。參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GB/T22900-2022)預期技術創新就緒水平從5級逐級提升至9級的項目、社會公益類項目,在項目承擔單位現有條件保障可完成項目任務和考核指標的前提下,可不要求自籌經費。

(四)具備按照企業(單位)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研究開發相關會計科目、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財務保障。

(五)申報單位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無重大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六)符合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單位的其它要求。

第十六條??申報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申報單位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其余人員為項目參與人員。項目參與人員須承擔具體的研發任務,一般項目參與人員數量不超過20人,重大項目不超過30人;通過對非牽頭單位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參與人員數量可增加5人。申報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在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以簽訂項目合同書時間為準)在2項(含)以內,不包括人才類(含基礎研究計劃針對人才培養的項目)、科技創新平臺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一般項目負責人可以是申報單位或聯合申報單位的科研人員,應具有組織項目實施的能力。

(三)企業以自有科技成果申報重大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須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具有領導和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相關人員;企業與高校院所等科研事業單位、其它企業聯合申報重大項目并使用后者科技成果在企業實施轉化的,負責人可設2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具有領導和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相關人員,為第一負責人,負責科技成果供給的高校院所等科研事業單位、其它企業的科研人員作為第二負責人;第一負責人對項目負總責。

(四)申報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所承擔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不存在到期未驗收情形。各級國家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得作為申報人員。

(五)申報人員無尚在影響期的不良科研誠信記錄。

(五)符合申報指南對申報人員的其它要求。

第十七條??使用他人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牽頭單位須與科技成果供給方簽訂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合同并予以登記,或簽訂作價入股、“先使用后付費”等協議,項目立項前須履行轉讓或許可使用等相應的法定手續;牽頭單位與科技成果供給方僅簽訂意向協議的,應明確承諾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后履行轉讓或許可使用等相關法定手續;基于貴州省財政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知識產權)申報項目的,申報前須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完成成果信息匯交。

第十八條??項目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申報書》(一般項目見附件1,重大項目見附件2)。申報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參加人員組成、主要實施內容、預期效果和考核指標、進度和階段性目標等。

(二)重大項目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須提交《貴州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見附件3)《貴州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費預算申報書》(申報書模版見附件4)。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實施背景、成果基本情況、主要實施內容、預期效果和考核指標、項目組織與實施、市場(用戶)分析、風險評價(含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等;經費預算申報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預算說明、購置或試制設備預算明細、牽頭和參與單位經費預算明細等。重大項目總經費投入超過2000萬元(含)以上的,可設置多個課題,并在《貴州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闡述設置課題的理由、相應的任務和考核指標。

(三)擬轉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材料予以印證,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清單及其相應的證書,或者獲得省級及以上科技獎勵、專利獎勵的證明材料,或者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支持和驗收或績效評價材料;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所述科技成果的其它證明材料。

(四)2家及以上單位聯合申報的,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交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五)擬轉化的科技成果屬于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須提交已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或作價入股、“先使用后付費”等協議。

(六)涉及人體研究、科技倫理的項目申報,須提交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生物安全、倫理審查等方面的審查材料。

(七)申報指南明確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通過貴州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申報項目,填報、提交相關材料。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或省直行業部門在“管理系統”中作出同意推薦的意見后,視為項目申報完成。省直和中央在黔單位可直接申報。自申報指南發布之日起,至申報截止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0天(“一事一議”項目除外)。

第四章?項目受理、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條??項目申報截止后,省科技廳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形式審查不予通過。

(一)擬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或存在重復支持的情形。

(二)申報單位明顯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三)項目科技成果擁有的知識產權經檢索尚未授權(登記)或法律狀態為無效(失效),或與項目實施內容沒有關聯性或關聯性不強。

(四)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和申報指南規定所填報的信息、提交的資料和證明材料不實或不完整。

(五)項目申報單位、申報人員有科研不良信用記錄,且尚在影響期內。

(六)其它不符合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要求的情形。

形式審查可貫穿項目受理、評審論證、立項等全過程。對形式審查不通過的項目,及時告知項目牽頭單位或負責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項目牽頭單位或負責人對形式審查不通過有異議的,在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通過“管理系統”提出復審申請,說明異議事實或理由,并一次性補正相關材料。復審申請不得超過一次,逾期未提出復審申請的視為無異議。除特殊原因外,省科技廳須在復審申請提交至“管理系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核實工作,并通過“管理系統”及時將復審結果告知項目牽頭單位或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項目牽頭單位或負責人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在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提出申訴。除特殊原因外,省科技廳須在申訴材料提交至“管理系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通過“管理系統”及時將核查結果告知項目牽頭單位或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項目受理(包括復審、申訴環節)結束后,按項目申報時填報的國家《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13745-2009)三級代碼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17)小類、中類、大類三級代碼(均含相應的文字表述),結合參評項目數量進行同學科或行業評審分組。各評審分組參評項目數量根據當年各批次申報項目數量情況具體確定。同一學科三級代碼或行業小類代碼的參評項目數量較少時,可在同一學科二級代碼或行業中類代碼范圍內進行合并,以此類推直至學科一級代碼或行業大類代碼。

第二十四條??項目評審方式。一般項目原則上采取網絡評審方式;重大項目采取會議評審方式,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須現場答辯,項目參與單位、項目參與人員可以參加答辯。會議評審可采用視頻形式。

第二十五條??項目評審專家數量和組成。評審專家從貴州省科技專家庫中抽取產生,如專家庫不能滿足評審需要,應在評審方案中明確專家產生的其它方式。評審專家的基本條件按照貴州省科技專家庫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一)一般項目每個評審分組由5名科技專家進行評審。

(二)重大項目每個評審分組由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其中,科技專家4名(來自企業的專家不少于2名),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財務專家、投融資專家各1名,從專家庫中抽取;知識產權專家1名,從省知識產權局推薦的知識產權專家中抽取或從專家庫中抽取。在會議評審中,如果臨時發現2名(含2名)以上科技專家需要回避,或財務、投融資和知識產權專家需要回避,須補充專家后再組織評審。

(三)按照同行評審原則,依據每個評審分組參評項目涉及到的學科或行業分類(必要時增加關鍵詞)明確專家抽取條件。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廳依據本辦法及其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和申報指南的規定,制定項目評審方案,評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明確網絡評審的起止時間;明確會議評審流程、時間、地點和需要告知參加答辯單位的相關事宜;項目評審分組;評審專家抽取條件;對專家開展評審前的相關政策、評審要點和項目經費預算控制解讀等。

第二十七條??項目評審采用評分制,總分100分,評審要點包括以下9個方面,并形成相應的項目評審專家評分表(以下簡稱專家評分表,見附件5)

(一)科技成果創新性。擬轉化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等)的創新程度,或其在新領域中的應用創新程度,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支撐情況、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后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可控性。

(二)項目實施可行性。項目實施任務、實現預期目標(含階段性目標)可行性;實施路徑和方法、實施場景、實施進度可行性等。

(三)條件保障。項目實施團隊的支撐保障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前期與項目實施相關的研發情況;具備中試、工程化試驗和產業化條件的情況;資金資產、設施設備保障等;項目實施合作情況等。

(四)預期成果先進性。科技成果轉化后(即技術創新就緒水平提升后),項目預期成果與現有產業或領域技術相比的先進程度,包括技術指標、質量控制、生產成本、時間效率、壽命周期、應用環境、功能實現等方面。

(五)預期推動產業發展的價值。包括因提升技術創新就緒水平而實現的技術狀態變化;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對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發展、未來產業培育的支撐和促進作用;對產業鏈上下游產生的影響;對市場需求的滿足情況、與同類產品的競爭能力等。

(六)預期經濟效益。預期能夠實現的經濟收入及其合理性,包括直接經濟收入、間接經濟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稅收等。

(七)預期社會效益。預期在國家安全保障、生態環境保護、人民生命健康與福祉、科學文化建設、鄉村振興等社會發展領域產生的積極作用和影響。包括在生態修復、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方面,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以及防災、減災方面,在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方面,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鄉村振興方面,在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方法方面等產生的影響和效果。

(八)經費預算合理性。包括預算總金額、預算來源(包括匹配經費)、預算科目、編制依據、經費使用計劃、承擔單位之間的預算分配等。

(九)考核指標。包括根據項目實施任務和前述第(四)至第(七)項凝練出的定性和定量指標,以及人才培養、科技影響等其它預期成果產出指標。

對產業類項目,主要評審其預期經濟效益;對社會公益類項目,主要評審其預期社會效益,并在評分表中體現。

第二十八條??根據評審方案,提前準備專家(組)評審須知(含專家評審承諾書)、專家評分表等相關文書,在項目評審開始前,連同項目申報材料(必要時包括本辦法、項目申報指南)一并推送給評審專家。重大項目可現場提供給評審專家。

第二十九條??一般項目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合并進行;重大項目會議評審階段,評審專家對項目經費預算合理性提出意見,勿需提出具體支持經費建議。評審專家按照評分表逐一對參評項目進行定量評分,并出具評審意見。評審意見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對項目定量評分作進一步說明,主要包括:對每個參評項目提出是否立項的建議;明確提出項目實施內容、考核指標、經費預算等是否科學合理,任務體量與項目總經費(包括自籌部分)是否適配等。對一般項目建議立項的,須提出支持經費建議。

第三十條??專家建議立項且項目評分達到70分(含)以上的,納入擬立項項目庫。對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項目專家評分高低、與產業發展的契合度、與申報指南的相符性、預算控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提出擬出庫給予立項支持的項目名單。

第三十一條??對擬立項項目開展實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擬轉化的科技成果對應技術創新就緒水平等級的實物或應用場景,如小試、中試樣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等應用場景等;項目承擔單位設施設備、場地等項目實施條件保障;其它能說明項目實施可行性的創新要素。

(一)對擬立項的一般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推薦渠道,委托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并提交核查報告。對曾經承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已通過驗收)的單位,可不進行實地核查。

(二)對擬立項的重大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廳或其委托的科研管理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并提交核查報告。參加核查的技術專家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為參加項目會議評審的專家,其余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

(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擬立項的重大項目進行經費評估。經費評估與實地核查同步進行,技術專家協助會計師事務所理解項目實施內容和考核指標。會計師事務所委派人員會同技術專家根據項目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按照企業(單位)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的對項目研發費用支出的核算要求,審核項目研發費用支出的核算依據、研發費用歸集和佐證材料等,據此對項目研發費用投入總經費進行評估,并出具總經費評估報告,作為項目資金支持額度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項目支持經費測算。一般項目依據5名評審專家建議支持經費的平均額度,結合年度預算安排進行測算。重大項目分為產業類和社會公益類分別測算。

(一)產業類項目。根據項目研發費用支出總經費評估報告提出的項目總經費,采取“分段累進計算法”,按照以下比例測算,將各段核定結果進行累加,提出支持經費額度,原則上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含)。

(1)不超過1000萬元(含)的,按照30%給予支持;

(2)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部分,按25%給予支持;

(3)2000萬元至3000萬元(含)的部分,按20%給予支持;

(4)3000萬元至4000萬元(含)的部分,按15%給予支持;

(5)4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0%給予支持。

(二)社會公益類項目。支持經費額度根據項目研發費用支出總經費評估報告提出的項目總經費,減去項目申報單位配套經費進行測算,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

第三十三條??測算出的擬支持經費額度小于申報額度的,須及時反饋項目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會商參與單位后確認是否同意擬承擔該項目。同意承擔的,項目確定立項后,牽頭單位須在項目合同書中根據反饋的支持經費額度重新編制經費預算,必要時調劑項目承擔單位的支持經費分配比例,經費不足部分由項目牽頭單位會同參與單位通過增加自籌經費等方式解決;產業類一般項目原則上不得在項目合同書中修改項目任務和考核指標,重大項目、社會公益類一般項目對不影響項目實施的實質性效果的指標(如應用推廣體量、中試樣品數量、批量產品數量及其銷售收入等),可在項目合同書中作適當調整;重大項目須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費預算申報書作相應修改且明示修改內容,并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參加會議評審或現場核查的技術專家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咨詢論證并予以確認。

第三十四條??對擬立項項目,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實地核查情況,省科技廳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提出擬立項項目清單及支持經費建議,逐項載明承擔單位、負責人、主要實施內容、任務和考核指標、自籌(配套)經費等,并按程序提請廳長辦公會、黨組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對廳長辦公會、黨組會審議通過的擬立項項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涉及科技安全、保密需要和敏感信息的項目除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據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可對擬立項項目提出異議。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項目,省科技廳發布立項通知,并分別按屬地和行業抄送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公示有異議且異議理由成立的,不予立項,并及時反饋項目申報單位。

第三十六條??省科技廳與立項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附件6)。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項目合同書載明的項目任務和考核指標須與申報書保持一致。為完成省委省政府下達的科技創新工作任務之需,經征得項目牽頭單位同意,可在項目合同書中約定增加項目實施場景或參與單位。本著自愿原則,項目合同書可增加考核指標。

第三十七條??簽訂項目合同書后,一般項目支持經費一次性撥付。重大項目支持經費分年度或階段性目標進度(里程碑式時間節點)撥付,首次撥付不低于支持經費總額的30%,項目中期或階段性目標評估通過后撥付剩余部分;撥付比例可根據年度預算予以調整。支持經費撥付至項目牽頭單位,或按項目合同書明確的支持經費額度分別撥付至其它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十八條??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能在首批次出庫的項目,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一)在同一財政年度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預算增加的情形下,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繼續提出擬出庫給予立項支持的項目名單;對首批次未能出庫的重大項目,經研判符合本辦法一般項目支持條件的,在征得項目申報牽頭單位(會同參與單位)同意后,納入擬出庫給予立項支持的一般項目名單。

(二)屬于同一《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三級代碼或同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小類,或屬于圍繞同一產業鏈(上下游)培育創新鏈的2項(含)以上的項目,本著優化配置創新資源的原則,可將各項項目擬轉化實施內容、項目任務和考核指標等進行整合(必要時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形成1項重大項目并明確項目牽頭單位。在征得項目牽頭單位和其它項目申報牽頭單位(會同參與單位)同意后,由所明確的項目牽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凝練整合后的項目申報材料,經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后,納入擬出庫給予立項支持的重點項目名單。在同一財政年度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預算增加的情形下,給予本年度資金支持,否則納入下一年度給予資金支持。

(三)前述納入擬出庫給予立項支持的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七的規定執行后續程序。

(四)對最終未納入擬出庫給予立項支持的項目,鼓勵項目申報單位以自籌資金的方式轉化實施,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研究開發相關會計科目且研究開發費用歸集達到50萬元的,視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符合培育建設貴州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和申報指南的,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可指導項目牽頭單位申報下一財政年度項目;符合條件的,指導項目牽頭單位以申報科技創新券等方式獲得支持。

第三十九條??定向委托項目的受理、立項與經費支持額度參照前述條款實施,可以“一事一議”方案替代評審方案。評審環節以專家組咨詢論證的方式進行,根據專家組咨詢論證意見,可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費預算申報書、項目任務和考核指標等。

第五章?項目管理

第四十條??一般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重大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四十一條??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和省直行業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分別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履行管理職責。省科技廳、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和省直行業部門或其分別委托的第三方對項目實施開展督促指導和服務。在督促指導和服務過程中發現項目承擔單位不執行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項目合同書約定,存在資金使用不規范、實施進度滯后等情形的,省科技廳查實后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省科技廳可優化調整、終止直至撤銷該項目。

第四十二條??省科技廳對一般項目按不低于年度實施期內項目10%的比例開展期中評估;對重大項目逐一在項目實施中期或里程碑式時間節點開展期中評估。期中評估原則上須從科技專家庫中抽取2名技術專家、1名財務專家參加,也可邀請熟悉本行業或領域的知名技術專家參加。根據評估結果,結合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履職盡責、項目資金使用和實施進度情況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并撥付項目尾款;決定是否需要對項目進行優化調整、予以終止或撤銷。

第四十三條??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合同書約定事項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項目牽頭單位須在“管理系統”及時辦理。調整事項未及時辦理的,項目驗收時不予認可。

(一)在項目合同書約定實施任務不減少、考核指標不降低和財政科技經費分配不變或達成一致的前提下,項目牽頭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經充分論證,可自主調整技術路線、項目參與單位和參與人員等,報省科技廳備案,涉及科技資金撥付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在備案時予以說明(備案表見附件7)。

(二)變更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項目牽頭單位應及時通過“管理系統”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說明變更理由、闡明不因變更而對項目實施造成影響(申請表見附件8)。省科技廳在10個工作日內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參與審核、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并予以回復。

第四十四條??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合同書約定實施內容的,項目牽頭單位須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前至少60天通過“管理系統”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涉及產業化的項目,首次延期后主要任務和考核指標基本完成,但產業化示范未完成且預期1年內可完成的,項目牽頭單位可按照首次延期的時間要求再次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說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時間(申請表見附件9),省科技廳在10個工作日內對延期合理性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參與審核、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并予以回復。

第四十五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向省科技廳提出項目終止申請;如項目牽頭單位未主動申請的,省科技廳可對項目予以終止。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不能達到預期目標;

(二)國家或我省產業政策、科技政策、項目預期成果所涉及的產品市場等發生重大變化,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沒有必要實施;

(三)項目承擔單位預計或已經出現破產、撤并等情形;

(四)因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出國(境)、重大傷殘、去世、違法犯罪等原因,且無合適的新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導致項目無法實施;

(五)因知識產權權屬不清晰,或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導致項目無法實施;

(六)其他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突發情況,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可對項目予以撤銷。項目撤銷后,原項目合同書視為無效。

(一)在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書約定的項目任務;

(四)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實施內容;

(五)在項目實施期間發生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行為;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資料并申請驗收;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項目終止的,牽頭單位應會同參與單位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一般項目須提供項目經費決算表、經費核算明細賬、支出明細表、主要財務原始憑證復印件等,重大項目須提供專項審計報告;退回結余的已撥付項目資金到省科技廳指定賬戶。項目被撤銷的,項目牽頭單位應會同參與單位退回全部已撥付的項目資金到省科技廳指定賬戶;涉及未撥付資金的不再撥付,并按照科研誠信管理等相關規定對項目牽頭單位、參與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參與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知識產權工作,跟蹤分析與項目實施相關領域國內外知識產權動態,為項目的有效實施和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四十九條?按照貴州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規范,省科技廳或其委托的科研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統稱項目驗收單位)負責項目驗收工作;一般項目可委托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省直行業部門等負責驗收工作。必要時,項目推薦單位須配合項目驗收單位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五十條?項目牽頭單位應在合同書約定期限(延期項目按批準的期限)到期后3個月內,通過“管理系統”向省科技廳提交驗收資料,提出驗收申請。驗收資料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研發費用歸集情況。項目如提前完成,可提前申請驗收,提前申請驗收的項目考核指標完成率須達到100%。省科技廳在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五十一條?項目驗收內容。對照項目合同書開展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技術驗收包括項目合同書約定的任務、考核指標是否完成并達到驗收標準;財務驗收包括項目總經費及各科目實際執行情況、各項目承擔單位實際經費自籌和研發費用歸集情況、資金往來與執行情況、經費實際管理與執行的合理性、合規性。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一般合并進行(特殊要求除外)。

第五十二條?項目績效評價。項目牽頭單位參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實施指南開發研究項目》(GB/T41621-2022)提交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10),主要評價內容包括:

(一)項目完成情況評價,包括項目實施任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項目重大調整情況等。

(二)項目產出評價,包括新產生科技成果的類型、數量及其先進性、創新性,人才培養成效和團隊建設情況等。

(三)項目成果影響評價,包括應用示范與推廣、轉移轉化情況、科技影響、產業價值、用戶價值、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

(四)綜合管理評價,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管理、團隊組織管理、經費管理與使用、文件資料管理等。

第五十三條?驗收專家組人數及構成。一般項目驗收專家組由4名科技專家1名財務專家組成;重大項目驗收專家組由5名科技專家、1名投融資專家、1名財務專家組成。科技專家中,來自企業或與市場用戶關聯的專家不少于2名。

第五十四條?經過聽取匯報、查閱驗收材料、質詢、評議等環節和必要的實地核查,項目驗收專家組給出驗收意見、提出項目“通過”或“結題”或“不通過”建議。對建議通過的項目,專家組結合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進行驗收績效評價,并提出優、良、中績效等級建議。對驗收通過且支持經費超過500萬元(含)的重大項目,省科技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參照《科技成果評估規范》(GB/T44731-2024),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必要時開展跟蹤評價;項目承擔單位須配合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十五條?技術驗收達到“建議通過”標準,但財務驗收發現存在與項目合同書約定不一致情形的,在不違反省級財政科技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項目驗收意見可明確為“建議結題”,在3個月內能整改完成并符合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可再次進行財務驗收并明確為“建議通過”。技術驗收達到“建議通過”標準,財務驗收發現存在擠占、挪用資金情形的,在擠占、挪用資金用于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且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沒有獲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項目驗收意見可明確為“建議結題”。

第五十六條?驗收結論為“通過”“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研發活動的直接支出,優先用于原項目團隊開展研發活動。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須會同參與單位退回結余資金到省科技廳指定賬戶。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機制,對項目指南編制、申報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五十八條?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嚴格執行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共同條款。對項目承擔單位不及時或拒不履行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五條規定退回資金的,省科技廳依法開展資金追繳工作。

第五十九條?項目全過程實施誠信承諾制度,實行科研誠信分類分級管理。對項目實施主體的科研失信、違規行為,根據科學技術部等部門《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19號令)和貴州省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等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項目管理和實施主體的相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工作出現失誤,或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以及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參與項目評審、驗收等環節的專家存在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有失公允等現象的,省科技廳給予專家出庫、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用等處罰。項目管理中發現的違規違紀線索,由省科技廳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處理,或及時移交給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組或相關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予以相應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根據本辦法,省科技廳或省科技廳委托科研管理專業機構制定或完善項目受理、評審論證、現場核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規范。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本辦法涉及的相關政策如有變化,按新的政策實施。

附件:1.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一般項目申報書.docx

??????????2.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重大項目申報書.docx

??????????3.貴州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docx

??????????4.貴州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費預算申報書.docx

??????????5.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評分表.docx

??????????6.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合同書.docx

??????????7.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變更備案表.docx

??????????8.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重大事項變更申請表.docx

??????????9.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延期申請表.docx

??????????10.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docx

????政策解讀鏈接: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jdhy/zcjd/202507/t20250702_8822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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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貴州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費預算申報書.docx(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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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評分表.docx(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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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合同書.docx(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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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變更備案表.docx(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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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重大事項變更申請表.docx(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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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延期申請表.docx(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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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docx(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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