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協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觀評估個人破產債務人清償能力,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有關規定,我署制定了《深圳市個人破產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試行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2024年5月28日
深圳市個人破產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協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觀評估個人破產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能力(以下簡稱清償能力),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以下簡稱市破產管理署)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組織開展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市破產管理署履行下列與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相關的職責:
(一)會同人民法院建立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制度;
(二)組建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對專家庫和專家實施動態管理;
(三)組織召開債務人清償能力專家評估會議,邀請專家對債務人清償能力進行評估。
第四條市破產管理署組織開展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工作,應當遵循中立客觀、公平公正、程序規范、高效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評估專家
第五條專家庫由市破產管理署組建,主要由法律、金融、會計、審計、心理健康、調解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
第六條進入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30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三)熟悉個人破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
(四)公道正派,熱心為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工作服務;
(五)遵守紀律、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第七條申請進入專家庫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納入專家庫: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吊銷相關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專業資質;
(三)受到有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紀律處分未逾3年;
(四)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八條納入專家庫的專家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市破產管理署發出遴選專家有關公告;
(二)本人自薦或者有關單位、行業協會推薦;
(三)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對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價;
(四)市破產管理署審定形成專家名單;
(五)市破產管理署頒發專家聘書。
專家聘期一般為兩年。專家聘期結束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經專家申請,市破產管理署可以續聘。
第九條納入專家庫的專家申請退出專家庫、因身體狀況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專家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市破產管理署應當將其從專家庫中移除。
第三章 評估組織
第十條下列個人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商市破產管理署同意后,可以委托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對債務人清償能力進行評估:
(一)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二)重整計劃草案提出的債務清償額度低于本金的案件。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對債務人清償能力進行評估的,向市破產管理署移送下列材料:
(一)委托函;
(二)裁定受理個人破產申請的有關文書;
(三)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提交的全套材料;
(四)通過有關系統獲取的債務人財產查詢反饋匯總表;
(五)與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市破產管理署自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委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債務人面談并開展下列工作:
(一)告知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程序及要求;
(二)組織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授權文件;
(三)了解債務人破產原因及經過、財產狀況、收入狀況及個人或者家庭支出等各方面情況;
(四)了解與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相關的其他必要事項。
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債務人面談,應當指派至少兩名工作人員參加。面談應當形成筆錄并交債務人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市破產管理署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委托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債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化查詢核對,并將核對結果告知相應債務人。
債務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核對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破產管理署申請復核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工作采用專家評估會議的方式進行。
市破產管理署原則上邀請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債務人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對于影響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者特別復雜、敏感的個人破產案件,應當邀請至少7名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債務人清償能力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召開債務人清償能力專家評估會議,應當從專家庫中邀請專家。
被邀請的專家與被評估債務人、管理人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應當主動向市破產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請。債務人、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被邀請專家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市破產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交對應的材料。
第十六條專家在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獲取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二)就債務人清償能力獨立發表評估意見,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預;
(三)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四)對專家服務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依法依規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專家在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出回避申請;
(二)嚴禁泄露在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及其他信息;
(三)客觀、公正地對債務人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并簽名;
(四)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五)抵制和反映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八條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召開債務人清償能力專家評估會議,應當公布會議時間、地點及聯系方式。債權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參加會議。
債務人清償能力專家評估會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專家推選專家組組長;
(二)債務人陳述破產原因及經過、財產狀況、收入狀況、個人或者家庭支出狀況、清償能力等情況;
(三)管理人通報債務人清償能力調查情況;
(四)市破產管理署通報債務人有關財產查詢、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結果;
(五)專家、債權人代表就有關情況進行發問;
(六)專家組組長組織參會專家形成評估意見。
第十九條評估意見應當客觀真實反映專家關于債務人清償能力的結論性意見,經全體參會專家簽名后提交市破產管理署。
第二十條市破產管理署收到經全體參會專家簽名的評估意見后,及時將評估意見發送人民法院。
評估意見作為人民法院審查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參考,不能代替有關人民法院司法審查及管理人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審查個人破產申請時,確需對債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可以商市破產管理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委托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進行信息化查詢核對,并向市破產管理署移送下列材料:
(一)委托函;
(二)載明債務人身份信息的立案審查通知書;
(三)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簽署的同意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授權文件;
(四)與債務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破產管理署工作人員、參會專家等接觸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有關材料或者信息的人員,應當對知悉的材料或者信息保密,不得向與評估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不得將評估材料或者信息用于與評估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市破產管理署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對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有關材料進行歸檔和保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6月18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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