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資環〔2025〕21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158號)、《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159號),現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環資〔2024〕84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資環〔2024〕83號)作修訂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一)增加條款。第十二條增加“林業草原生產救災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確定的補助金額下達”。
(二)修訂條款。將第一條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38號)”,修訂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158號)”。
二、關于《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一)將第一條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39號)”,修訂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159號)”。
(二)將第六條(三)“森林生態保護修復補償支出用于天然林保護修復中長期規劃(以下簡稱天然林規劃)確定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修復、補償”,修訂為“森林生態保護修復補償支出用于森林保護修復和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其中,森林保護修復補助由地方按規定統籌用于森林資源保護修復、轉型發展和民生保障,優先確保兜牢國有林業單位職工基本民生底線;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補助用于對非國有國家級公益林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已落實管護責任的非國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獎勵”。
(三)將第十三條中“森林生態保護修復補償支出執行天然林規劃規定的資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規劃出臺前執行原測算分配方法”,修訂為“森林生態保護修復補償支出通過因素法分配。森林保護修復補助中,國有國家級公益林和已落實管護責任的國有天然商品林補助按照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其他森林保護修復補助按照工作任務(90%)、國有林面積(5%)、績效因素(5%)測算;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補助按照非國有國家級公益林和已落實管護責任的非國有天然商品林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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