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建筑垃圾
管理辦法》的通知
潮府規〔202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市直建設工程,是指建設單位向市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質量安全施工過程監管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公路交通和水務工程。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保障,統一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臺,實行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電子聯單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本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處置點的公開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場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源頭減量義務,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向同級的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按照核準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和排放。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城區(含湘橋區、鳳泉湖高新區)建筑垃圾專項規劃和市直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和執法工作。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編制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專項規劃和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的綜合管理和執法工作。具體是:核準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工作。
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源頭減量義務和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向同級的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按照核準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和排放。
公安機關交警、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運輸活動核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源頭單位、運輸車輛在城市道路拋灑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違法行為。
發改、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應急管理、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并協助實施本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做好建筑垃圾的日常巡查、隱患排查和宣傳引導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設施主要包括消納、綜合利用等,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實行項目核準制度。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處置核準手續,經核準后方可處置。
鳳泉湖高新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核準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原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設置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和消納點,其核準手續仍由原核準單位辦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鳳泉湖高新區管委會要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筑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在政府采購中,應當優先采購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督促建設單位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和文明施工內容。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或施工產生的泥漿水直接排入水體或下水道,不得將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受備案的部門。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施工單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
(三)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標;
(四)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與運輸的時間、路線、方式和運輸單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納、綜合利用場所名稱;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排放)》。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須具備《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規定的條件。
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排放)》;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準文件發生變更的;
(二)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中排放地點、消納場地或者現場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物業小區或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處置。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分類收集、貯存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類的建筑垃圾;
(二)產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應當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三)按相關技術要求設置圍擋、公示牌,工地內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底化;
(四)配置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設施,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設置排水設施和沉淀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
(五)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對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蓋、綠化等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允許有超載、未密閉、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
第十六條 鼓勵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工地車輛出入口設置視頻監控系統,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進出車輛、消納數量等基礎數據記錄存檔,并與建筑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臺聯網對接,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實時監管。
第十七條 居民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村(居)委會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臨時堆放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
居民處置住宅裝飾裝修垃圾造成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污染。未能及時清除的,由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當事人限期清除。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擇已通過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個人運輸建筑垃圾。涉及建筑垃圾水上運輸的由交通運輸、航道、海事等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九條 未取得建筑垃圾準運核準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
在本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
(二)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個人完整提交材料后,經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審核,對符合審批條件的,自受理申請后的二十日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按企業運輸車輛配發運輸標識,并將核發建筑垃圾準運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個人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企業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信息發生變更的;
(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有效期為一年。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個人可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原程序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續期。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警、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市全密閉式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功能技術規范。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或個人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車廂外側、車輪帶泥行駛;
(二)承運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垃圾,且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垃圾清運合同,明確清運方案;
(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做到安全、有序、文明行駛,不得超限超載超速;
(五)建筑垃圾應當運輸至經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核準登記的處置場所消納處置并服從場內人員的指揮進行傾倒;
(六)隨車應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建筑垃圾處置源頭單位出具的電子或紙質聯單、運輸證照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運輸車輛在完成建筑垃圾的運送和傾倒后,運輸人員應當核對確認聯單信息。若采用紙質聯單,需經消納場所簽字確認后,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并將另一聯聯單交還給施工單位,剩余聯單移交給消納場所。施工單位應當將工作人員記載的聯單信息納入施工日志。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有責任督促、監督建筑垃圾裝載員和運輸車輛駕駛員按規定裝載和運輸。如出現超載、超限等違法裝載運輸現象,由運輸車輛所在地的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警等部門按職能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劃定區域禁止不符合我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行業專用功能規范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駛入。
第四章 消納和資源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將建筑垃圾處置點的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建筑垃圾處置點專項規劃,保障建筑垃圾消納點的建設用地,并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
第二十七條 設立建筑垃圾消納點和資源化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向建筑垃圾處置消納點所在地的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受納)》。
負責建筑垃圾處置點核準的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受納)》后,將取得建筑垃圾有效核準證件處置點的地址、聯系方式、建筑垃圾處置種類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消納或資源化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入場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建筑垃圾種類、建筑垃圾處置方式、期間受納量、剩余無法處置的廢棄物去向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消納或資源化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十條 消納或資源化處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要求,按要求分類堆放建筑垃圾、制定應急措施、配備應急物資,加強對建筑垃圾堆積體水位、沉降、垛高、水平位移等指標監測,確保處置場所排水暢通,防止失穩滑坡、水土流失或者揚塵污染。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點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的,消納點運營單位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報告原發證機構。
建筑垃圾消納點停止消納后,原運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治理、評估,達到安全穩定要求后進行生態修復。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停止消納的建筑垃圾消納點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監測評估,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禁止將建筑垃圾傾倒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跨市區域平衡處置外市建筑垃圾工作,由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與相關城市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門進行對接、協調,建筑垃圾跨區域平衡處置和生態補償方式依據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點不得受納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非建筑垃圾;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在本市消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處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警、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向同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信息互通共享。
(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消納和資源化處置點建設與管理、排放運輸消納處置許可、建設與運輸單位管理等信息;
(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提供建設用地審批信息,并按有關法規要求對建筑垃圾處置點用地范圍納入詳細規劃;
(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信息;
(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提供已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的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等信息;
(五)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應當提供允許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六)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提供符合技術規范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尾氣檢測不達標數據和已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建筑垃圾消納點涉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
(七)各建筑垃圾消納處置企業應將視頻監控接入屬地建筑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臺;
(八)其他必要的監管信息。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違法行為處罰、施工單位文明施工、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等信息均應當通過建筑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臺進行信息歸集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建筑垃圾處置宣傳力度,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媒體的作用,及時曝光建筑垃圾違規處置行為;鼓勵群眾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和投訴,對群眾舉報的案件及時組織查處。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警等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結合本單位職能,完善制度建設,形成執法監管協作,并開展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資源化處置點或消納點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潮府規〔2023〕8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潮州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駐潮部隊,中央、省駐潮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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