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分局):
為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更好地實施《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我市各級政府部門促進公平競爭的長效機制,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間聯席會議辦公室梳理制定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操作指引》《政府端影響公平競爭行為風險識別清單》和《企業端影響公平競爭行為合規指導清單》,現印發給你們。本指引及清單內容作為競爭行為風險識別和合規指導,僅供相關單位參考使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屬于強制性規范,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以國家最新政策為準。
陽江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間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操作指引
一、引言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下稱《條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行政法規,以更高效力位階的規范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作出了規定,其中亦明確指出相關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出臺。
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于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公平競爭審查領域邁出了重要一步,對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公平競爭審查對象的范圍
《條例》規定,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實施辦法》細化規定,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涉及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
同時,《實施辦法》規定具體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標準、技術規范、與經營者簽訂的行政協議以及備忘錄等。
三、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
(一)起草單位自我審查
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通常是起草單位。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若是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重大政策措施會同審查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一般效力級別高影響范圍廣而深,屬于重大政策措施。因此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重大政策措施除由起草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外,還需要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包括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出臺或者轉發本級政府部門起草的政策措施;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包括提請審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等。
(三)市監部門抽查監督
按照《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方式,接到違反規定的政策措施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第三方機構評估
政策制定機關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進行公平競爭評估,以幫助提高審查的質量和效果,確保審查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2023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這表明了政府對于通過第三方評估來提高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質量的重視,其中第十二條也明確指出了律師事務所亦可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
四、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大決策部署,要求起草單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時,應當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審查標準,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沒有法律依據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者經營行為的內容。《實施辦法》對《條例》確立的4個方面19項審查標準逐項細化,在總結公平競爭審查實踐經驗基礎上,新增審查標準的部分表現形式,列舉了66項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內容,涵蓋了當前政策措施起草中的常見做法,為政策措施起草劃定了更嚴密的紅線。具體審查標準應詳見《條例》和《實施辦法》。
五、公平競爭審查的實操思路——以案說法
自2016年實施公平競爭制度至2024年6月,全國累計審查的政策措施161.8萬件,清理存量文件447萬件,廢止和修訂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9.3萬件。尤其《條例》出臺,明確規定政策措施應經公平競爭審查。下面列舉部分市場監管總局通報的督查整改案例供大家了解審查思路。
(注:因引用案例大部分為2024年以前的,官方依據的審查標準仍為2021年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但2024年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2025年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延續了《細則》中的四大類審查標準框架,大部分內容亦有重合,案例中適用的《細則》相關規定我們亦可在《條例》、《實施辦法》中找到。)
案例一: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2022年度順義區支持企業智能轉型升級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規定“獲得補貼支持的企業,自補貼資金到賬之日起5年內遷出順義區的,須全額退還補貼資金”,對企業自主遷移設置障礙,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對應《條例》第八條、《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關于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的規定。目前,該區人民政府已廢止相關文件。
案例二: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印發《關于征集5G應用解決方案供應商的通知》,規定“申報單位應具有三個或三個以上5G典型應用場景的建設經驗,至少有一個場景在天津市已落地實施且愿意主動配合開展現場調研和宣傳推廣”,要求必須有本地落地實施經驗才能參與申報、作為供應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違反《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對應《條例》第九條第三款、《實施辦法》第十五條)關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目前,該局已廢止相關文件。
案例三: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規定“對外地上市公司遷至我市或通過借殼上市且將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視同首發上市,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外地上市公司遷至本地或通過借殼上市且將注冊地遷至本地作為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違反《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四款(對應《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實施辦法》第十四條)關于不得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目前,該市人民政府已修訂相關文件。
案例四: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通榆縣肉牛養殖園區運營管理方案(試行)的通知》,規定“根據市場價格,通過規范的采購程序,購買初次產犢的優質基礎母牛,在同等價格的基礎上,優先考慮本地龍頭企業”,對外地經營者形成歧視性待遇,違反《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三款(對應《條例》第八條第三款、《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關于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規定。目前,該縣人民政府已廢止相關文件。
案例五:
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印發霞浦縣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我縣民營投資(含房地產)項目在滿足資質許可的條件下,依法發包給本地施工企業施工的,給予投資建設單位獎勵”,對建設單位發包給本地企業及外地企業施工進行差別化補貼,違反《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對應《條例》第九條第四款、《實施辦法》第十六條)關于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的規定。目前,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已廢止相關文件。
案例六: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印發延平區進一步支持保溫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保溫產業平臺管理公司獎勵金考評細則,對保溫產業平臺管理公司(即某保溫產業發展服務有限公司)建筑業產值貢獻、地方經濟貢獻、資質晉升、解決就業、安全生產、疫情防控、勞務糾紛、企業引進等8項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對保溫產業平臺管理公司給予產業發展資金獎勵,每得1分獎勵1萬元”,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對特定企業給予產業發展資金獎勵,違反《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應《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實施辦法》第十九條)關于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的規定。目前,該區人民政府已廢止相關文件。
案例七:
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印發豐城市支持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對該生產性企業和新注冊的貿易公司所繳稅費總數超出原繳稅基數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90%的獎補返還”,將獎補政策與其繳納的稅收掛鉤,違反《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該標準的本意系為防止政策制定機關違反稅收法定原則,變相向經營者退稅。因此該標準實際可被納入《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中。對應《實施辦法》第十八條)關于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規定。目前,該市人民政府已修訂相關文件。
案例八:
山東省棗莊市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2022年滕州市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國有企業作為2022年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采用“EPC+O”模式(設計、采購、施工、運營),分成8個標段進行公開招標”,將國有企業作為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的委托實施主體,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違反《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對應《條例》第八條第四款、《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關于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的規定。目前,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已修訂相關文件。
案例九:
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永昌縣2022年農業生產托管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縣農業農村局要根據各類服務組織的特點,建立起縣域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組織名錄庫,實行名錄管理,將服務能力強、服務效果好、運營管理規范、服務質量和價格得到服務對象認可和好評的服務組織,予以重點扶持”,政策措施中規定將本地部分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組織納入名錄庫予以重點扶持,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主體提供商品和服務,違反《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三款(對應《條例》第八條第三款、《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關于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規定。目前,該縣人民政府已修訂相關文件。
案例十:
某市交通運輸局印發《關于交通建設領域中介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市交通運輸局建立中介機構準入備案制度。中介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從事相關中介業務。上述市交通運輸局制定的未經備案的不得從事相關中介業務的政策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一)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對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政府端影響公平競爭行為風險識別清單
類別 | 項目 | 具體表現形式 | 風險等級 | 風險領域 |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 |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 | 1.在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違規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 高 | 審批事項 |
2.在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違規設立準入許可,或者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認證等方式,要求經營主體經申請獲批后方可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 高 | |||
3.違法增加市場準入審批環節和程序,或者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備案程序。 | 中 | |||
4.違規增設市場禁入措施,或者限制經營主體資質、所有制形式、股權比例、經營范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市場準入許可管理措施。 | 中 | |||
5.違規采取臨時性市場準入管理措施。 | 中 | |||
6.其他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的內容。 | 低 | |||
(二)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 7.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以特許經營名義增設行政許可事項。 | 高 | 特許經營 | |
8.未通過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政府特許經營者。 | 中 | |||
9.違法約定或者未經法定程序變更特許經營期限。 | 中 | |||
10.其他違法設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許經營權的內容。 | 低 | |||
(三)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 11.以明確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 高 | 地方產業政策、招標投標 | |
12.通過限定經營者所有制形式、注冊地、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 中 | |||
13.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商品。 | 中 | |||
14.通過實施獎勵性或者懲罰性措施,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 中 | |||
15.其他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內容。 | 低 | |||
(四)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 | 16.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條件。 | 高 | 審批事項 | |
17.根據經營者所有制形式、注冊地、組織形式、規模等設置歧視性的市場準入、退出條件。 | 中 | |||
18.在經營者注銷、破產、掛牌轉讓等方面違法設置市場退出障礙。 | 高 | |||
19.其他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的內容。 | 低 | |||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 | (五)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 20.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更多的檢驗頻次等歧視性措施,或者要求重復檢驗、重復認證。 | 高 | 購買服務 |
21.通過設置關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要素對外輸出。 | 中 | |||
22.違法設置審批程序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妨礙經營者變更注冊地址、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對經營者在本地經營年限提出要求。 | 高 | |||
23.其他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的內容。 | 中 | |||
(六)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 24.強制、拒絕或者阻礙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 中 | 審批事項、分支機構 | |
2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產值、稅收,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商業模式、組織形式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 中 | |||
26.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開展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 | 中 | |||
27.其他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內容。 | 低 | |||
(七)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 28.禁止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 | 高 | 招標投標 | |
29.直接或者變相要求優先采購在本地登記注冊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 中 | |||
30.將經營者取得業績和獎項榮譽的區域、繳納稅收社保的區域、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注冊地址、與本地經營者組成聯合體等作為投標(響應)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成交、入圍)條件或者評標條款;。 | 高 | |||
31.將經營者在本地區業績、成立年限、所獲得的獎項榮譽、在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或者根據商品、要素產地等因素設置差異化信用得分,影響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 中 | |||
32.根據經營者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評審標準。 | 中 | |||
33.設置不合理的公示時間、響應時間、要求現場報名或者現場購買采購文件、招標文件等,影響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 中 | |||
34.其他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內容。 | 低 | |||
(八)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 | 35.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的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 高 | 價格管理、補貼政策 | |
36.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實行歧視性的價格。 | 中 | |||
37.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實行歧視性的補貼政策。 | 中 | |||
38.其他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的內容。 | 低 | |||
(九)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 | 39.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規定歧視性的資質、標準等要求。 | 高 | 外地經營者 | |
40.對外地經營者實施歧視性的監管執法標準,增加執法檢查項目或者提高執法檢查頻次等。 | 高 | |||
41.在投資經營規模、方式和稅費水平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規定歧視性要求。 | 中 | |||
42.其他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的內容。 | 中 | |||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 | (十)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 43.減輕或者免除特定經營者的稅收繳納義務。 | 高 | 產業政策、補貼政策 |
44.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等方式,變相支持特定經營者少繳或者不繳稅款。 | 中 | |||
45.通過對特定產業園區實行核定征收等方式,變相支持特定經營者少繳或者不繳稅款。 | 中 | |||
46.其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的內容。 | 低 | |||
(十一)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 47.以直接確定受益經營者或者設置不明確、不合理入選條件的名錄庫、企業庫等方式,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 高 | ||
48.根據經營者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等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 中 | |||
49.以外地經營者將注冊地遷移至本地、在本地納稅、納入本地統計等為條件,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 中 | |||
50.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者補貼、減免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 | 高 | |||
51.其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的內容。 | 中 | |||
(十二)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 52.以直接確定受益經營者,或者設置無客觀明確條件的方式在要素獲取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 高 | 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 | |
53.減免、緩征或者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中 | |||
54.減免或者緩征社會保險費用。 | 低 | |||
55.其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優惠的內容。 | 低 | |||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 | (十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 56.以行政命令、行政指導等方式,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 | 高 | 壟斷協議 |
57.通過組織簽訂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 | 中 | |||
58.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違法公開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公開披露擬定價格、成本、生產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經銷商和終端客戶信息等生產經營敏感信息。 | 中 | 信息公開、經營數據 | ||
59.其他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內容。 | 低 | |||
(十四)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 | 60.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要素進行政府定價,違法提供優惠價格。 | 高 | 價格管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 |
61.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要素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違法提供優惠價格。 | 中 | |||
62.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違法提供優惠價格。 | 中 | |||
63.其他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 低 | |||
(十五)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 | 64.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制定建議價,影響公平競爭。 | 低 | ||
65.通過違法干預手續費、保費、折扣等方式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影響公平競爭。 | 高 | |||
66.其他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的內容 | 低 | |||
合規建議 | 高風險指標(約20項):集中在市場準入限制、地方保護主義、稅收優惠等領域,需重點整治。中風險指標(約32項):涉及資質歧視價格管理越權等,需加強審查。低風險指標(約14項):多為偶發或輕微問題,可通過培訓和監測防范。 建議結合《條例》和《實施辦法》要求,對高風險指標開展專項清理,對中風險指標建立預警機制,對低風險指標加強政策解讀與執行監督。 |
企業端影響公平競爭行為合規指引清單
一、合規行為類別:壟斷類
序號 | 違規事項 | 常見違法行為表現 | 發生頻率 | 法律責任 | 合規建議 |
1 | 壟斷協議 | 1.橫向壟斷協議: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協議。2.縱向壟斷協議: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等協議。3. 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建立嚴格的內部溝通和交易管理制度,禁止員工與競爭企業討論敏感商業信息,如價格、產量、市場劃分等。2.在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協議前,進行反壟斷合規審查,避免簽訂含有縱向壟斷協議條款的合同。3.定期對企業的商業合作行為和協議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潛在的壟斷協議風險 。 |
2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 1.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7. 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1.定期評估自身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和市場地位,判斷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若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進行價格制定、交易條件設定等商業行為時,確保行為具有正當理由,且對所有交易相對人公平、公正。3. 對涉及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的應用進行合規審查,避免利用這些優勢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 |
3 | 經營者集中 | 1.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未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就實施集中。2.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未按要求申報就實施集中。3.經營者集中申報后,未經批準實施集中。4.經營者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審查決定或禁止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 | 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進行企業并購、股權收購、資產交易等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的活動前,盡早評估交易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判斷是否需要申報。2.依法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交易,在獲得反壟斷執法機構批準前,不得實施交易。3.若交易附加有限制性條件,嚴格按照條件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 |
序號 | 違規事項 | 常見違法行為表現 | 發生頻率 | 法律責任 | 合規建議 |
1 | 混淆行為 |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4.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 1.建立嚴格的品牌標識審查機制,在推出新品牌、新產品標識前,進行全面的市場調研和法律檢索,確保不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混淆。2.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對混淆行為的法律認知和風險意識。3.定期對自身品牌標識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整改潛在問題。 |
2 | 商業賄賂 | 1.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2.賄賂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3.賄賂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1.制定明確的反商業賄賂政策和行為準則,向全體員工傳達并要求嚴格遵守。2.建立供應商、合作伙伴的廉潔審查機制,對有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對象謹慎合作。3.規范財務報銷制度,對涉及業務往來的費用支出進行嚴格審核。 |
3 | 虛假宣傳 | 1.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商業宣傳。2.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 1.確保所有宣傳內容真實、準確、有依據,對廣告文案、產品說明等進行內部審核,必要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2.不參與任何形式的刷單、刷好評等虛假交易行為。3.建立消費者反饋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對宣傳內容的質疑和投訴。 |
4 |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 | 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對企業自身的商業秘密進行梳理和分類,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限制信息訪問權限等。2.在招聘員工、與合作伙伴合作時,進行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法律告知和風險提示。3.加強企業內部網絡安全防護,防止電子侵入導致商業秘密泄露。 |
5 |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 1.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2.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 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在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前,詳細規劃并明確公示獎品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等信息,確保內容清晰、無歧義。2. 建立公正、透明的抽獎和兌獎流程,可引入第三方監督。3.嚴格遵守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限制。 |
6 | 商業詆毀 |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 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教育員工尊重競爭對手,樹立合法競爭的理念,不參與任何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2.對涉及競爭對手的評價和言論保持客觀、真實,避免發布未經證實的負面信息。3.若發現競爭對手有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如向監管部門投訴等,而非采用詆毀手段。 |
序號 | 違規事項 | 常見違法行為表現 | 發生頻率 | 法律責任 | 合規建議 |
1 | 網絡混淆行為 |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2.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作為域名主體部分等網絡經營活動標識。3.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4.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5.生產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6.通過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實施混淆行為。7. 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 中 | 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辦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1.建立嚴格的品牌和標識審核機制,在推出新的網絡經營活動標識、頁面設計等之前,進行全面的檢索和排查,避免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混淆。2.對合作方進行背景調查,避免因合作而參與到混淆行為中。3.定期對自身網絡經營活動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可能存在的混淆問題。 |
2. | 網絡虛假宣傳行為 | 1.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時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2.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營銷活動。3.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營銷活動。4.虛假交易、虛假排名。5.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6.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7.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8.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9.虛構收藏量、點擊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10.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11.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培訓效果。12.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 | 高 | 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1.制定內容發布規范,確保所有通過網絡發布的商業宣傳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有充分的事實依據。2.禁止內部人員參與虛假交易、虛假排名等行為,同時對合作的營銷機構等進行約束,防止其協助進行虛假宣傳。3.建立用戶評價管理機制,禁止誘導用戶作出不真實評價,真實展示用戶評價信息。 |
3. | 網絡商業賄賂行為 | 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平臺工作人員、對交易有影響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優勢,財物包括現金、物品、網絡虛擬財產以及禮券、基金、股份、債務免除等其他財產權益 | 低 | 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辦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1.制定明確的反商業賄賂政策,向員工和合作伙伴傳達嚴禁商業賄賂的態度和規定。2.規范業務往來中的禮品贈送、招待等行為,設定合理的標準和審批流程。3.對涉及與平臺工作人員、有交易影響力的單位或個人的業務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和審查。 |
4 | 網絡商業詆毀行為 | 1.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2.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3.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4.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 低 | 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建立信息發布審核流程,對于涉及競爭對手的信息,嚴格審核其真實性和客觀性。2.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對商業詆毀行為的認識和法律意識,避免因員工個人行為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3.若與競爭對手存在爭議,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如法律訴訟、行業調解等,而不是采取詆毀手段。 |
5 | 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行為 | 1.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2.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3.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4.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 中 | 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在開展網絡業務和技術研發時,充分尊重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擅自干擾、破壞其網絡產品或服務。2.對自身網絡產品或服務的功能和特點進行真實宣傳,不誤導、欺騙用戶,保障用戶的自主選擇權。3.建立技術合規審查機制,對新技術、新功能上線前進行全面審查,確保不涉及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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