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林草局,金融監管分局,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相關保險公司: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進一步落實《云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推進農業保險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財規〔2025〕6號),結合我省農業保險工作實際情況,修訂了《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監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加快我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助力鄉村振興,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補貼。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農業保險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實行財政支持、分級負責、預算約束、政策協同、績效導向、惠及農戶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林草、金融監管、發展改革、農墾、煙辦、氣象等有關部門聚焦服務“三農”,統籌規劃、協同推進農業保險工作,確保農業保險政策精準滴灌。
第五條職責分工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牽頭責任,農業農村、林草、金融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按職責分工負責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相關工作。
(一)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推進我省農業保險工作,負責政策需求集成、制度設計和資金統籌保障等。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保費補貼資金籌措、下達、撥付、結算等工作;與農業農村、林草、金融監管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農業保險綜合績效評價。
(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提出農業保險政策優化及新增險種需求,建立健全農業保險發展配套制度,編報全省農業保險承保計劃,做好保費補貼省級配套資金預算管理,提供年度農業生產相關基礎數據并建立與保險數據的印證對比機制,指導督促下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保險方案,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協同承保機構鑒定損失情況,協調查勘定損爭議,統籌督促大災理賠。
(三)云南金融監管局負責公布符合經營條件農業保險機構名單,建立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常態化監管機制,指導和督促承保機構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依法查處農業保險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開展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情況綜合考評,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制定農業保險精準承保理賠實施規范,指導督促承保機構落實精準承保理賠。
第二章補貼政策
第六條我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險種分為財政部明確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保險品種(簡稱中央補貼險種)和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簡稱地方特色險種)。地方特色險種為省級財政統籌使用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和省級預算資金補貼的省級及各州(市)、縣(市、區)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
第七條財政支持的補貼險種包括:
(一)中央補貼險種
1.種植業。稻谷、小麥、玉米、馬鈴薯、油菜、甘蔗、天然橡膠、三大糧食作物(稻谷、小麥、玉米)制種。
2.養殖業。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4.涉藏特定品種。青稞、牦牛、藏系羊。
(二)地方特色險種
按照省級險種和州(市)、縣(市、區)險種協同發展的模式,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和省級預算資金支持各地圍繞高原特色農業“1+10+3”重點產業因地制宜開展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具體實施辦法、保險方案及獎補機制按照《云南省加快發展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工作方案》執行。
第八條我省各級財政保費分擔比例統籌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人均可用財力、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負擔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詳見《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承擔比例情況表》(附件1)。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州(市)、縣(市、區)具體分擔比例由各州(市)自行確定,原則上州(市)財政補貼比例不得小于縣(市、區)財政補貼比例。其中,脫貧戶和監測幫扶對象的州(市)、縣(市、區)級保費補貼可按規定從省級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九條省級財政每年可從中央財政安排我省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資金中提取不超過20%的資金,用于農業保險綜合管理平臺、天然橡膠收膠信息系統等農業保險相關信息平臺建設及維護;用于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對于因自然災害或動物疫情導致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簡單賠付率超150%、通過再保險和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彌補后仍超過100%的承保機構,給予一定補償,增強承保機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能力。
第三章保險方案
第十條承保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當地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金融監管部門和農民代表以及財政部云南監管局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綜合費用率不得高于20%,預計簡單賠付率應達到80%。
第十一條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當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動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穩步探索將產量、氣象等變動作為保險責任。
承保機構應當合理設置補貼險種賠付標準,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根據險種不同,由省財政廳、云南金融監管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針對野生動物毀損保險責任,當相關標的受損發生賠付時,由野生動物肇事公眾責任保險先行賠付,按照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未覆蓋損失部分再由農業保險賠付,對已賠付的部分不得重復進行賠付。
第十二條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對三大糧食作物和天然橡膠,保險金額可以覆蓋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應品種的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也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產成本,可包括部分購買價格或飼養成本,具體根據我省養殖業發展實際、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動態調整。如果相應品種的市場價格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保險金額也可以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養殖收入。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
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等數據,以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為準。
第十三條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明確載明農業保險標的位置和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各級財政等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及金額,承保機構的投訴電話以及全國統一投訴電話12378。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云南金融監管局制訂全省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指導承保機構建立農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費率回溯調整,特殊情況下,可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對三年平均簡單賠付率低于80%或高于100%的品種,設置基準費率調整系數,其中,賠付率在80%(不含)至65%的下浮10%,在65%(不含)至50%的下浮20%,50%(不含)以下的下浮25%,在100%(含)以上的酌情上浮。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我省各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保費分擔比例,足額安排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資金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各州(市)、縣(市、區)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如出現結余,抵減次年預算;如次年不再為補貼地區,中央和省財政結余部分上繳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堅持以需求為導向,綜合考慮農業發展實際情況,按照愿保盡保的原則,組織編制本轄區次年投保計劃及資金配套建議。嚴禁通過下達投保任務指標上限等方式限制農業保險投保規模。
(一)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所轄領域險種次年承保計劃及資金配套建議,于每年6月15日前將承保計劃及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件4-1、4-2)報送州(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州(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種植、養殖規模、擬投保數量的審核認定,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整理,并結合工作規劃適當調整,于每年7月15日前報送省財政廳。
(二)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在行業主管部門配合下,根據本級財力實際,編制次年資金配套計劃,于每年6月底前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件4-1、4-2)、資金測算報告報送州(市)級財政部門;州(市)級財政部門匯總整理,于每年7月15日前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各州(市)財政局應于每年2月10日前,對上年度中央和省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結算報告,并編制當年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當年資金申請報告和上年度資金結算報告需分別報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方案。包括補貼險種的承保機構、經營模式、保險品種、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實施區域、投保面積、單位保費、總保費、賠付率等相關內容。
(二)補貼方案。包括農戶自繳保費比例及金額、各級財政補貼比例及金額、資金撥付與結算等相關情況。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計劃、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減損等相關措施。
(四)生產成本收益數據。包括相關部門認可的農業生產成本收益數據等相關內容。非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品種,保險金額超過物化成本的,應當進行說明,并測算各級財政應承擔的補貼金額。
(五)資金到位承諾函及相關表格(詳見附件2、3-1、3-2、3-3、4-1、4-2)。
(六)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結算和資金申請按照《云南省加快發展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工作方案》執行。
(七)財政部、財政部云南監管局、省財政廳認為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承保機構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投保數據,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據實報送資金結算及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承保機構在出具農業保險保單后,按季度向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保費補貼資金請撥材料,即《××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請撥單》(附件5)以及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資料。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受理登記,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抄送承保機構。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財政部門對保費補貼請撥審核意見及金額進行受理登記,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向承保機構下發資金撥付文件,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縣(市、區)財政部門對承保機構請撥單、部門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和保單級數據至少保存10年,做到數據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
第二十二條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臺賬,每月5日前報送《××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情況表》(附件6);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根據農業保險實際投保情況報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附件3-1、3-2)。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1月31日前,組織承保機構對承保情況、退保情況、資金請撥及兌付情況進行清算,并對清算后的應付未付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確認。清算后,經確認的保費補貼資金數據不得調整。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按照《云南省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章機構管理
第二十五條承保機構要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兼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服務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加大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金融支持力度,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落實農業保險精準承保理賠。對于集體投保類業務,重點審核分戶投保清單,穩步提升抽查驗標比例,抽查驗標要精準到地塊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對于規模經營主體投保類業務,重點審核保險標的位置、數量、權屬、風險等信息,確保保險標的精準到地塊。制定完善農業保險查勘制度及損失賠償標準,及時做好災后查勘、定損、理賠工作,嚴禁拖賠惜賠。
(三)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積極研究開發符合當地特色產業發展的農業保險產品,合理擬定保險方案,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四)強化科技賦能,加強自身業務平臺建設,持續推進農業保險業務線上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推廣承保理賠信息線上告知、公示及查詢,保障農戶知情權,改善農戶投保理賠體驗。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減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方式分散風險。
(六)其他惠及農戶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州(市)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應當根據中央和省級農業保險遴選有關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的原則,公開遴選承保機構,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具體按照《云南省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省級承保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季度農業保險業務相關財務報表、承保理賠相關業務數據,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度農業保險業務相關財務報表及業務數據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省級承保機構應當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
第二十九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或承保機構不得引入保險中介機構為農戶與承保機構辦理財政補貼險種合同簽訂等有關事宜。各級財政補貼險種的保費或保費補貼,不得用于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傭金。
第三十條承保機構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險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承保機構應按規定在村(組)顯著位置、企業公示欄或通過線上化公示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十一條承保機構應自受理被保險人理賠報案之日起60日內完成理賠,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理賠款;應堅持理賠款直接支付被保險人的工作原則,鼓勵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支付理賠款。支持各地建立農業保險預賠付機制,鼓勵承保機構提高預賠付比例,提升農戶滿意度。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省級財政、金融監管、農業農村、林草、氣象、應急等部門以及保險機構按照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則,建立全省農業保險綜合管理平臺,實現保單級數據歸集、補貼資金申請審核、結算數據核驗等環節全程貫通,強化農業保險運行情況監測預警,切實提升管理效能。承保機構應當將農業保險核心業務系統與管理平臺對接,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農業保險數據信息。
第三十三條各級各部門應認真落實我省關于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的工作要求,建立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隊伍及工作機制。承保機構可按照云南金融監管局協辦工作管理相關規定委托基層部門、村協保員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規范開展協辦工作。承保機構應當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并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
第三十四條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有關部門和承保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承保機構應當以單一投保人(農戶)為單位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詳細列明相關投保信息,由投保農戶簽字確認。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承保機構可以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以村為單位出具保險單,制訂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人、被保險人信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并經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投保組織單位蓋章確認。
第三十五條云南金融監管局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重要保險標的的損失鑒定技術規范,明確定損辦法、理賠起點、定損流程、賠償處理等具體要求,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林草、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級農業保險查勘定損工作標準,加強對承保機構承保、查勘、定損、理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防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第七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當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目標建議報送省財政廳,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報送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自評報告,填報《××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自評表》(附件7)。各州(市)行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各州(市)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自評報告及績效自評表,各州(市)財政部門于2月25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績效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實施和目標完成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政策實施效果、主要經驗及做法、未完成績效指標的原因和改進措施。
第三十八條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內控管理,確保各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專款專用,禁止擠占、挪用,不得拖欠承保機構保費補貼。省財政廳將加大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力度,對預算執行問題嚴重的,通過適當方式公開通報,下達督辦函進行整改督辦。整改不力的,省財政廳將按規定收回中央及省級財政補貼,取消該地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及獎補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州(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執行監督機制,對所轄縣(市、區)不定期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專項核查,主動配合財政部云南監管局抽查。
第四十條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經財政部云南監管局或審計部門確認存在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問題的,省級相關部門責令該地區相關責任單位改正并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其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格;云南金融監管局可向省財政廳提出暫停補貼資金的建議,對相關問題情節嚴重的承保機構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對未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地方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支持范圍,但享有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云財規〔2022〕19號)、《云南省煙葉種植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云財規〔2022〕20號)同時廢止,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云南金融監管局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1.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承擔比例情況表
2.××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
3-1.××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
3-2.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
3-3.××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清算表
4-1.××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
4-2.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保費補貼測算表
5.××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請撥單
6.××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情況表
7.××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自評表
相關文檔:《云南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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