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臺州市城鎮低效用地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州市城鎮低效用地認定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標準,綜合土地開發利用強度、投入產出水平、生產生活安全情況等評價指標,制定本辦法。
一、定義
城鎮低效用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利用粗放、布局散亂、設施落后、閑置廢棄以及不符合生態、安全、產業、規劃要求的存量建設用地,主要包括舊城鎮、舊廠礦、舊村莊和其他低效用地等。
二、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標準之一,可認定為低效用地:
(一)低效工業用地。
1. 低于省定分行業畝均稅收低效指導標準的;
2. 容積率低于1.0的(行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 建筑質量較差或配套設施陳舊的工業點;
4. 產業業態為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
5. 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且整改后仍無法達到要求的;
6. 按“標準地”出讓的工業項目達產復核驗收后,畝均稅收未達到浙江省“標準地”指標70%的;
7. 因規劃調整或實施規劃需要進行舊城改造的;
8. 實際已改變工業用途的;
9. 使用權已到期的;
10. 縣(市、區)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擬納入再開發范圍的。
(二)城中村改造用地。
群眾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會治理隱患多等需要改造的各類城中村。在實施區域統籌或成片開發時,城中村改造項目土地四至范圍在村集體建設用地基礎上,可擴大至周邊少量低效用地。
(三)城鎮老舊小區用地。
房屋結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適修性較差,并納入城市更新行動方案的城鎮老舊小區。
(四)低效商服用地。
開發強度低、業態不合理、設施陳舊、空置浪費、房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存量商服用地。
(五)超期未開發用地。
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期限未動工開發且未因自身原因被認定為閑置的土地。
(六)歷史遺留用地。
無合法用地手續的存量建設用地。
(七)其他低效用地。
不符合詳細規劃,或已列入做地收儲計劃等的。
三、認定流程
各縣(市、區)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作為轄區范圍內城鎮低效用地認定的責任主體,組織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產業發展需要,對轄區內的工礦企業、居住、商服、公共設施等項目進行調查,依據標準開展城鎮低效用地認定工作。經認定為城鎮低效用地的,由屬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納入省級低效用地數據庫備案。
四、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各縣(市、區)政府、臺州灣新區管委會可在以上認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標準指標。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城鎮低效用地認定辦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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