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社發〔2025〕6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各廳局委辦,有關中央駐寧單位,各應用型本科院校、職業(技工)院校、大中型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訓行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10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23〕82號)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寧夏工匠”技能品牌評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工匠”技能品牌評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區建設,實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訓行動,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統籌推進各地區、各領域、各層次技能人才高質量、精準性培養培訓工作,著力提高我區技能人才地方辨識度、品牌影響力、產業支撐力、就業競爭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訓行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10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23〕8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寧夏工匠”技能品牌,是指由各培育主體打造的具有鮮明區域(行業)特色、一定從業規模、過硬技能水平,社會知名度高、行業競爭力強和市場信譽度好,緊密圍繞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聚焦“六新六特六優+N”產業發展布局、有效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有力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技能人才培育品牌。
第三條?“寧夏工匠”技能品牌堅持規范化培育、協同化發展、引領性示范、動態化管理原則,全區應用型本科院校、職業(技工)院校、大中型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均可作為品牌培育主體;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自治區勞務品牌培育主體申報。培育單位應承擔組織開展技能培訓、高技能人才培養、促進就業創業、品牌宣傳推廣等任務。
第四條?“寧夏工匠”技能品牌原則上采用“地名(產業或行業名稱、企業或學校名稱)+職業(工種)名稱”的形式命名,涉及職業(工種)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年版)》公布的職業(工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新職業(工種)及自治區專項能力培訓工種。
第五條?“寧夏工匠”技能品牌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10個左右。
第六條?“寧夏工匠”技能品牌評選工作在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七條?“寧夏工匠”技能品牌評選,培育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用型本科院校、職業(技工)院校申報須具備以下條件:
1.組織架構和管理體系完善,內設機構管理、培訓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健全。
2.有品牌培育發展中長期規劃,有明確發展方向和培育重點;重視技能人才培養工作,有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配套政策和措施。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近3年學校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和失信聯合懲戒,學校未受過行政處罰、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發生意識形態問題和重大輿情事件。
4.具有相對完善的培訓評價體系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評價所需設施設備、場地條件和師資力量,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自治區建設和安全標準。
5.具有1個以上急需緊缺特色專業,或具備1個以上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培訓特色專業相匹配的職業(工種)實習實訓條件,建立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平臺。
6.具有良好的校企合作辦學機制和“工學一體”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有校企合作項目,與相關單位簽訂校企合作人才培養協議,產教融合效應有效發揮。
7.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規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積極面向社會或行業開展培訓服務,承擔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任務,組織和承擔職業培訓師資研修培訓、教材教法研發等工作。近三年累計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不少于12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訓比例不少于20%,技能品牌申報職業(工種)培訓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比例不低于85%,促進就業作用顯著。
(二)大中型企業申報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組織架構和管理體系完善,內設機構管理、培訓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健全。
2.有品牌培育發展中長期規劃,有明確發展方向和培育重點;重視技能人才培養工作,有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配套政策和措施。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近3年企業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和失信聯合懲戒,企業未受過行政處罰、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發生意識形態問題和重大輿情事件。
4.屬于區域特色產業或重點行業,產業發展在全區同行業處于領先優勢地位(龍頭企業、鏈主企業),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
5.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技能人才占企業員工總數的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總數的25%以上。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政策制度,薪酬分配體現技能價值,常態化組織開展技能比武、技能競賽等活動。
6.具有相對完善的培訓評價體系和開展技能培訓、評價所需設施設備、場地條件,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自治區建設和安全標準。
7.結合行業需求、產業特色和企業主營業務、核心職業(工種),近三年累計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不少于12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訓比例不少于25%,技能品牌申報職業(工種)培訓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比例不低于85%,促進就業作用顯著。
(三)公共實訓基地申報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共實訓基地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綜合性作用突出,向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等提供技能訓練、技能競賽、技能鑒定、創業孵化、師資培訓、課程研發等服務。
2.具有實訓場地、教研室、倉庫、信息化設施以及必要的基本設施和輔助設施,建設規模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3.能夠結合屬地資源稟賦與產業發展特點,突出區域性和地方特色,服務當地主導產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4.充分發揮公共性與開放性,為各類社會群體提供廣覆蓋、多領域、可持續的職業技能培訓。自治區級、地市級、縣(區)級公共實訓基地近三年累計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分別不少于9000人次、6000人次、30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訓比例不少于20%,技能品牌申報職業(工種)培訓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比例不低于85%,促進就業作用顯著。
5.突出示范、輻射與帶動作用,能夠與其他類型培訓機構互動協作,實現資源共享。
(四)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報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完全符合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設立標準,完全具備辦學許可相應職業(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標準化設置承諾條件,近3年均列入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近3年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和失信聯合懲戒,機構未受過行政處罰、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發生意識形態問題和重大輿情事件;不存在投訴舉報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已查實影響評選的情況。
3.具有相對完善的培訓評價體系和開展培訓評價所需設施設備、場地條件和師資力量,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
4.具備相應職業(工種)四級(中級)以上職業技能培訓資質。
5.相應職業(工種)培訓水平、質量、取證率、就業率在全區同行業處于領先優勢地位,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
6.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培訓包規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積極面向社會或行業開展培訓服務,承擔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任務。近3年累計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不少于15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養比例不少于20%,技能品牌申報職業(工種)培訓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比例不少于85%,促進就業作用顯著。
第八條?地級市、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區域特色和產業優勢的技能人才培育品牌,統籌轄區應用型本科院校、職業(技工)院校、大中型企業、公共實訓基地和培訓機構申報“寧夏工匠”技能品牌。地級市、縣(市區)近三年累計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分別不少于10000人次、30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養比例不少于20%(固原市及寧南九縣<區>不少于15%),技能品牌申報職業(工種)培訓比例不少于20%,取得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比例不低于85%,促進就業作用顯著。
第九條?技能品牌培育主體以自治區專項職業能力培訓工種申報的,培訓人數、主體職業(工種)、取證比例等應分別達到第七條、第八條相關要求,對高技能人才培訓占比不作要求,促進就業作用顯著。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十條?“寧夏工匠”評選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申報。按照自愿申報原則,各地企業、職業(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申報按照屬地原則由五個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自治區相關廳局委辦直屬單位的申報由自治區主管廳局委辦組織;自治區應用型本科院校、職業院校的申報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自治區國有企業和中央駐寧企業的申報由自治區國資委組織;中央駐寧單位設立和特種行業職業(工種)技能培訓學校的申報直接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初審推薦。五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相關廳局委辦要按照評選條件嚴格審核把關、擇優推薦,申報單位較多的要組織專家進行評議排序,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商同級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自治區相關廳局委辦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研究,統一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專家評審。按照申報單位職業(工種)類型,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單位抽調區內外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通過查閱資料、答辯評審等方式,重點對申報單位品牌培育特色、示范引領、技能培訓、促進就業、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分類別擇優確定考察名單。
(四)實地考察。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單位,根據評審專家組排序建議,采取差額考察方法,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評估。
(五)社會公示。根據評審專家組排序建議和實地評估考察結果,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提出“寧夏工匠”技能品牌建議名單,經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評選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公布。
第四章獎補扶持
第十一條??入選“寧夏工匠”技能品牌的培育主體,給予每個50萬元獎補,從自治區人才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寧夏工匠”技能品牌獎補資金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行發〔2022〕475號)有關規定,主要用于品牌培育主體開展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評價、競賽、獎勵、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條?各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相關廳局委辦、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切實保障財政資金規范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各品牌培育主體要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做好獎補資金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五章服務監管
第十四條??各地應結合區域特色和發展實際,加快建設品牌培育資源庫,按照發現培育、發展提升、壯大升級梯次發展階段,梯隊式挖掘打造一批知名度、認可度、美譽度較高的“寧夏工匠”技能品牌。
第十五條?各地要做好對品牌培育主體的督導,指導培育單位緊密圍繞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當地產業優勢和市場需求,提升培訓質量,擴大就業規模,不斷夯實品牌建設基礎,持續擴大品牌示范效應,充分發揮品牌市場價值。
第十六條“寧夏工匠”技能品牌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其精準化高質量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高技能人才培養、促進就業創業。技能品牌培育主體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入選資格、摘牌并視情追回獎補資金,原則上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不符合品牌培育要求、弄虛作假或違反評選規定程序,經查明屬實的;
(二)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培訓學員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專項獎補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存有被擠占、挪用、截留的;
(五)在各級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違規使用資金、套取騙取獎補資金等重大問題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評選資格的情形。
第十七條品牌申報評選過程中,工作人員及相關負責人徇私舞弊、違規操作的,經查實,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有調整的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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