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修訂的《本市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建設經費資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5年6月30日
本市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建設經費資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為本市重點產業和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撐,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市財政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修訂后〈關于進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資金分配使用辦法加強企業職工職業培訓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財社〔2025〕32號),本市按照“聚焦需求、建運結合”的原則,對經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培養基地”)給予建設經費資助。為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培養基地建設資助經費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條(資助原則)
(一)需求導向。堅持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深度融合,緊密結合本市重點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人才的需求,以服務“五個中心”建設、促進發展新質生產力為目標,重點支持本市重點產業領域中急需緊缺、高精尖缺、行業引領的項目,以及城市運行管理、民生保障服務等重點領域的項目。
(二)績效優先。加強對資助項目的績效管理,將項目建設運作情況、項目實施效能情況、社會開放服務情況、高技能人才創新引領作用發揮效果等作為實施項目資助的重要依據。
(三)分類管理。根據資助項目建設投入及預期產出和績效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資助標準。根據項目建設完成后實際投入、產出和績效發揮情況,分階段確定資助項目實際資助額度。
(四)共同分擔。在財政資助的同時,行業主管部門和培養基地所在單位應對資助項目建設給予必要支持。受資助單位應自行籌措資金與財政資助配套投入。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制定相關資助政策,會同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統籌推進培養基地建設經費資助工作。市就業促進中心會同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制定相關工作指引,負責資助項目立項和驗收組織評審、項目總體績效組織評估、資助資金撥付、監管和績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下開展資助項目立項驗收初審、建設運營跟蹤管理、年度績效評估組織實施等屬地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資助資金的安排保障,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監督檢查,指導推進資助資金績效管理。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培養基地項目申報和項目驗收進行把關,對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給予支持。
第二章 資助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資助范圍)
(一)資助對象。本市被認定為“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的單位(中央在滬企業和市屬國企類基地可以委托其下屬全資子公司作為資助項目實施單位)。
(二)資助內容。對培養基地圍繞納入本市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職業(工種)目錄、新技能培訓項目目錄的項目,特別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家政服務、養老護理等行業的職業(工種)、專項職業能力、新技能項目,以及國家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重點項目,開展實訓設備購置、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開發更新、教材題庫開發、師資隊伍建設、聘用指導教師、培訓組織實施、技能評價、成果交流等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建設。
第六條(資助標準)
資助標準分類分檔確定,每個資助項目的資助標準分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每家培養基地每年資助項目不超過4個。每個資助項目按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建設投入、項目建設預期產出和績效等綜合情況,分類確定資助標準(詳見附件)。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七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做好年度高技能人才培養的項目建設規劃,建立規范的項目建設、財務管理等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且培訓(評價)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
(二)申報項目原則上應是本單位和相關行業中技術含量較高、技能類從業人數較多、培訓需求較大的項目,應按規定具備培訓項目資質。
(三)申報單位應積極面向上下游企業或相關行業、社會各類勞動者開展培訓(評價)服務,承擔本市或區域內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師資培養、教材開發、技能展示交流、技能競賽等專項任務。
(四)申報單位再次申報資助項目時,上期申請的資助項目應均已達到績效目標。
(五)受資助單位(中高等院校等財政全額撥款單位除外)應自行籌措增量資金(資產)與財政資助配套投入,且自籌資金(資產)不低于擬申請的財政資助標準。
第八條(項目申報)
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培養基地可根據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或集團總部)同意,提交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通過后,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資助項目。
申報資助項目應提交相應材料,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培養基地建設情況、面向社會提供培訓服務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可行性報告、實施方案和進度安排、預期目標、項目總預算和資金來源等。
第九條(項目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資助項目申報后,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論證,以及預期績效合理性評審,根據年度資金預算總量擇優遴選資助單位和資助項目,確定資助額度和績效目標。市財政部門結合實際需要,可對涉及重點產業領域、申請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開展財政重點評審。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審核通過的擬資助項目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并將審核和公示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報單位。受資助單位應在收到通知后啟動項目建設。
第四章 項目建設與驗收評估
第十條(項目建設)
受資助單位應按照審核通過的資助項目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建設,組建項目建設團隊并落實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實施。受資助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采購管理制度,規范采購行為。資助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跟蹤管理)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資助項目的建設過程進行跟蹤管理,落實日常指導服務,適時開展專項檢查,督促受資助單位按照審核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和計劃進度組織項目建設。發現建設中存在與項目建設目標發生偏離問題的,責令受資助單位限期整改。檢查和整改結果作為項目資助資金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項目變更)
在項目建設目標和預期績效不變的情況下,受資助單位確需變更項目資金所涉建設內容的,應報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后實施。其中,資助部分發生變更的,變更內容不再予以資助,由受資助單位另行籌措資金解決;自籌部分發生變更的,應確保自籌部分投入資金不少于資助資金。
第十三條(項目驗收)
資助項目建設完成后,受資助單位應對照驗收評估體系和經評審通過的建設方案組織內部驗收,同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資金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并提交項目建設總結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或集團總部)同意,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通過后,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項目驗收。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對驗收通過的資助項目信息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資助單位。
第十四條(績效評估)
項目驗收通過后應及時投入使用。受資助單位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資助項目驗收通過后1年期滿和2年期滿,分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日常運行情況、技能人才培養情況、社會開放服務情況、資產管理規范情況等進行績效評估;在項目驗收通過后3年期滿,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實施績效總體情況進行總評估。年度績效評估和總評估作為項目資金撥付依據。
第十五條(項目終止)
資助項目超過建設周期未按項目實施方案完成建設并申請驗收、項目驗收未通過且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到位、項目建設中止且無法繼續實施、受資助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取消“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資質的,受資助單位應退回該項目資助資金,資助項目終止。若經評估確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造成資助項目中途終止的,受資助單位應退回未使用的資助資金。
資助項目自驗收通過之日起3年期滿自然終止。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資金撥付)
資助項目審核通過后撥付30%資助資金,在資助項目建設完成并驗收通過后撥付30%資助資金。自驗收通過之日起1年期滿績效評估達標的,撥付10%資助資金;未達標的,不予撥付該筆資助資金。自驗收通過之日起第2年績效評估達標的,撥付10%資助資金;未達標的,不予撥付該筆資助資金。資助項目自驗收通過之日起3年期滿總評估達標的,撥付剩余20%資助資金;未達標的,不予撥付剩余資助資金。對總評估不通過的,受資助單位應退回所有已撥付的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資金管理)
受資助單位應建立、健全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內控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受資助單位的資助資金應按要求接受第三方銀行監管和專項審計監督。
資助資金不得用于發放工資性的津貼補貼,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用于支付罰款、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三公”經費支出以及差旅費等與資助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資產管理)
資助形成的固定資產歸受資助單位所有,受資助單位應按照本單位相關規定做好資產管理和處置工作,推進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受資助單位依托資助項目對外開放提供服務,不得就受資助的固定資產使用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培養基地要加強管理信息化建設,健全數字化臺賬,實現培養基地資助項目建設數字化監管,提升管理效能。培養基地建設資助經費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資助經費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資助項目實施不符合要求,或資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應責令整改,并有權作出暫緩撥款、中止撥款或追回已撥付資助資金的決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查辦涉及資助資金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并按程序移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績效管理,編制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跟蹤和評價,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組織開展重點評價和績效再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政策銜接)
鼓勵各區結合實際培育發展區級培養基地并予以建設經費資助,對建設成效顯著的可推薦申報市級培養基地。獲得市級資助的培養基地,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補助。
第二十二條(其他)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驗收通過且期滿3年的歷年資助項目自然終止;對在建或已驗收通過但未滿3年的歷年資助項目,應持續用于技能人才培養,并開展績效跟蹤管理,由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指導績效發揮,直至項目驗收通過后屆滿3年自然終止。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附件: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分類資助標準
下載附件
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分類資助標準.doc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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