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為加強我區工業節能違法舉報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健全舉報響應工作機制,推動工業合理用能、節約能源,加快工業綠色低碳發展,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節能違法舉報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1月1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節能違法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節能違法舉報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推動工業合理用能、節約能源,依法依規淘汰落后和化解過剩產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節能監察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自治區工業節能違法的舉報管理工作,受理工作由自治區工業節能中心承擔。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工業節能違法舉報管理工作。
各級舉報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部門、電話、受理范圍、舉報要求等信息。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向各級舉報受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符合受理范圍和程序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第五條 舉報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并載明其姓名、電話、住址和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行為等詳細信息。
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舉報事項,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條 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七條 工業節能違法舉報受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取得節能審查意見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的;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生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五)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
(六)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
(七)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
(八)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工業領域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受理,但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一)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原因;
(二)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和單位提出;
(三)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九條 對舉報人提出的舉報事項,舉報受理部門能當場決定受理的,應當當場告知舉報人,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轉交舉報辦理部門;不能當場告知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舉報事項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電話不清的除外。
第十條 違法舉報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舉報件辦結后,舉報件辦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報送舉報受理部門備案。舉報件辦理部門未及時報送辦理結果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催辦。
第十二條 按照“誰辦理、誰答復”的原則,舉報件辦理結束后,負責辦理部門應及時向舉報人答復辦理結果。
舉報人對舉報辦理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部門的上一級部門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舉報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部門的上一級部門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舉報件辦理情況,舉報辦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舉報受理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舉報辦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舉報件超過辦理時限尚未辦結的,可以督促或提請舉報辦理部門的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督辦,但經批準延期辦理的除外;
(二)舉報辦理部門未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
第十四條 舉報辦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資料要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第十五條 舉報辦理部門辦理舉報件時,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對受理的舉報件要做到有報必接、逢舉必查,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
第十六條 舉報人提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條 舉報管理部門、辦理部門、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被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與舉報內容或者舉報人、被舉報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二)舉報登記、受理、辦理、跟蹤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三)嚴禁泄露舉報人和被舉報對象的相關信息;嚴禁將舉報人信息和舉報有關事項透露給被舉報對象及與舉報件查處無關的人員,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舉報件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舉報管理部門、辦理部門、受理部門在舉報件管理、辦理、受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5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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