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科研誠信管理,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關于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19〕90號)文件精神,自治區科技廳擬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請各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將書面修改意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我廳,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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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8月9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科研誠信管理,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關于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19〕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參與科技管理部門管轄或組織的科研活動事項的責任主體,開展信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研誠信規范和行為準則的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并據此進行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
責任主體包括參與科研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受托管理機構、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等;自然人指項目負責人、科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
第三條 科研誠信管理覆蓋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技平臺(基地)、科技獎勵、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科技金融等科研活動事項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應當堅持以信任為前提,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責任明確、預防為主,標準統一、分級分類,激勵創新、寬容失敗,自律監督、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是科研誠信管理的牽頭統籌部門,負責制定科研誠信政策制度,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各市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和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和結果應用,對重大科研失信行為開展調查,做好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對本行業本領域重大科研失信行為開展調查,報告或通報匯交相關情況,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條 各市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研誠信建設和管理,發現、接受、處理或移交問題線索,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本級以及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失信調查和聯合懲戒工作。
第八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管轄或組織的科研活動事項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中介服務機構等是科研誠信建設、失信調查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科研誠信體系,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和宣傳,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科研成果管理、數據匯交、責任追究等制度;主動開展并積極配合調查,依據職責權限對失信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九條 科研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技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咨詢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職,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科技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履行管理、指導、監督、服務職責,帶頭落實好科研誠信要求。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條 實行科研誠信全過程監督管理制度。將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指南編制、申請受理、評審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和績效評估等全過程管理,在科技計劃項目合同(任務)書中要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加強科研誠信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責任主體在實施或參與科研活動時應就履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科技安全和保密等職責,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作為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嚴格科研誠信審核管理制度。按照“誰推薦、誰審核”“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及其責任主體開展事前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通過審核的必要條件,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將不予以審核通過。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科研誠信獎懲機制。對科研守信激勵的責任主體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和傾斜,對失信懲戒責任主體給予警示,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完善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制度。從事科研活動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加強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加強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和科研檔案的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按項目合同(任務)書等約定,項目資金使用合理,按規定申請項目終止、撤銷的,經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批準予以結題,可不納入失信行為記錄。
第四章 信用記錄與評級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依托科研誠信數據庫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為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
(一)基本信息指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及項目信息,包括參與實施、管理和服務的科技計劃項目類別、編號、名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和實施期限等。
(二)守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檢查、驗收、評估等全過程管理中遵守相關規定,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遵守科技管理規定,如期較好完成項目實施、管理服務,履行相關承諾的行為。
(三)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違反科技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根據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后果,將失信行為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 責任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科研一般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項目合同(任務)書等,未及時按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科技報告、實施過程中重大變更事項等。
2.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因主觀原因被終止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考核指標。
3.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6個月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或未能通過項目結題驗收。
4.違反回避原則,泄露相關信息,影響項目公平公正評審。
5.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檢查、驗收、評估等過程中,有“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6.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法人和機構一般失信行為
1.不主動回避與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
2.未及時履行項目合同(任務)書等相關責任造成項目逾期未組織實施、驗收;未及時報告重大變更事項等。
3.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終止、撤銷等項目結余經費。
4.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管理不規范、影響科技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5.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九條 責任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科研嚴重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
1.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的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科研經費、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職務職稱等或通過結題驗收、績效評估等。
2.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提供虛假材料,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科研論文、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學術造假行為。
3.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任務)書等約定執行;項目到期超過一年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
4.違反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發生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轉移、挪用、套取項目資金,謀取私利。
5.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審專家身份索賄、受賄行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回避原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
6.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7.不配合審計、監督評估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8.發生重大事項影響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且未按要求報告。
9.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任務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形。
(二)法人或機構嚴重失信行為
1.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的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科技平臺(基地)、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等或通過結題驗收、績效評估等。
2.未履行法人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按合同(任務)書等約定保障自籌資金到位,科研管理失職,隱瞞、包庇、縱容科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3.違反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發生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轉移、挪用、套取項目資金,謀取私利。
4.項目資金使用違規并造成重大損失,超過期限6個月不退回被終止、撤銷等項目結余經費。
5.利用評審、驗收、評估等權利獲取不正當利益輸送的行為,
不執行制度或違反制度規定;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6.不配合監督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7.發生重大事項影響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并且未及時報告。
8.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等行為。
9.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任務)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形。
第二十條 科研誠信信息按照“誰使用、誰錄入,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采集:
(一)相關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從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獲取生成。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尚無相應記錄的,由首次使用系統的單位和自然人錄入。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業務主管處或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記錄科研人員及科研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評審、組織實施、結題驗收、績效評估等活動中的基本信息、守信行為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負責記錄咨詢評審專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咨詢評審、現場考察、結題驗收、績效評估等活動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以上記錄的信息由負責記錄的單位在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上傳信息經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監督評估與科技安全處審核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信用記錄情況對責任主體科研誠信行為實行分類評級管理,評級結果作為各責任主體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科研信用評級主要對責任主體以下5個方面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一)立項管理。對遵守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有關規定、履行信用承諾、保證申報內容真實性和有效性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以及項目立項評審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二)資金管理。對編制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預算、自籌資金籌集、財務情況報告,以及資金使用、核算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三)實施管理。對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日常管理、中期評價、隨機抽查、重大事項和進展情況報告等行為中的科研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四)驗收管理。對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總結、考核指標完成、資金決算、經濟和社會效益證明等行為中的科研誠信情況,以及驗收工作中的科研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五)其他。對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責任主體實施、管理和服務相關的其他科研誠信狀況,以及紀律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科研信用等級劃分為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嚴重失信)3個類別,分別建立信用名單進行記錄和管理。其中:
A級(信用良好):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能夠履職盡責、承諾義務、踐行科研誠信規范和行為準則,無任何科研失信記錄。
B級(一般失信):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C級(嚴重失信):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第五章 失信調查
第二十四條 科研失信調查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規范的失信行為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寧東化工基地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職權范圍內的舉報和線索調查處理,對于超越本級職權范圍的舉報和線索,應當提請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進行調查處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業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被調查對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處理。沒有所在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其他曾任職或求學單位實施的科研失信行為,所涉及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送達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 被調查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寧東化工基地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受理科研活動失信行為的舉報,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舉報,調查單位應及時受理:
(一)署真實姓名并能聯系到的。
(二)有明確違規事實的。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的。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
第二十九條 下列科研失信行為線索,調查單位應主動受理,并加強督查: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對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科技平臺(基地)、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科技金融等日常管理及其他科技活動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三)媒體、期刊或出版單位等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第三十條 對于專業性較強的科研失信案件,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科技倫理專家等組成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六章 激勵與懲戒
第三十一條 對連續5年科研信用A級(信用良好)責任主體實行守信激勵。
(一)在申請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平臺(基地)、科技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等立項認定和組織申報國家科技項目、創新平臺(基地)、人才團隊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二)賦予責任主體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條 對科研信用B級(一般失信)和C級(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行失信懲戒,視失信行為情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對B級(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約談,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科研項目,或終止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并追回結余資金;1-2年內限制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取消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等稱號,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資格、擔任咨詢評審專家資格;記入自治區科研誠信一般失信行為數據庫等處理。
(二)對C級(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采取的懲戒措施為: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公開通報批評,取消科研項目立項資格,或終止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研項目并追回已撥資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獎勵、科技平臺(基地)、人才(團隊)、科技企業等并追回支持資金;3-5年內限制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取消申報科技獎勵、科技平臺(基地)、人才(團隊)、科技企業和職務職稱晉升等,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資格、擔任咨詢評審專家資格;記入自治區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推送至“信用寧夏”等信用平臺。
(三)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依紀依法依規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失信行為責任人所在單位對相關責任人可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三)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
(四)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科技獎勵、人才(團隊)等并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五)取消學術(技術)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主任或委員資格;
(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七)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八)暫緩授予學位;
(九)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其他處理。
被處理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由有管轄權的機構給予處理或處分;其他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由有管轄權的機構依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四條 建立失信行為責任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對科研誠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對復查結果仍不服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或主管部門應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組織復查或復核,并給予明確回復,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七章 失信行為信用修復
第三十五條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修復機制,失信責任主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一)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調查期間主動糾正了失信行為;
(二)服從科研誠信懲戒處理,已經自覺履行處理決定,失信懲戒期限已過半;
(三)履行科研誠信規范,已消除失信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四)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規范,不再發生科研失信行為,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失信責任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科研誠信承諾書;
(三)履行處理決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應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應說明理由。
決定受理的,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失信責任主體失信糾正等情況進行核實,并向申請人反饋核實結果。
核實結果應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核實工作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二)經核實,未完全達到信用修復條件;
(三)失信懲戒期限未過半;
(四)距離上一次修復時間不滿1年;
(五)5年內已發生兩次修復行為;
(六)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七)依法依規認定不能實施修復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失信責任主體在申請信用修復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失信責任主體列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并重新計算懲戒期限。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寧科規發〔2018〕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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