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市場主體:
現將《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管理辦法(試行)》《自治區級夜間消費聚集區評價指標(2024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 務 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體 育 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全面促進消費、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推動我區夜間經濟提質升級,加快打造一批集聚效應高、夜間消費規模大、業態產品豐富多樣、管理服務到位、滿足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夜間消費集聚區,切實引領消費方向,激發消費潛力,釋放市場活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夜間消費集聚區,是指四至范圍明確,夜間消費人氣聚集、消費業態多元、消費項目集中、消費品牌匯聚,有滿足購物餐飲、休閑娛樂、文化體驗等夜間消費需求的特定消費區域(含特色商業街區、綜合體、藝術街區,劇場、博物館、美術館、文化娛樂場所集聚區等)。
第三條 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認定工作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自治區體育局)組織實施。原則上按照“自愿申報、地方培育、評估驗收、社會公示、認定確認”工作流程開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制定《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評價指標》(以下簡稱《評價指標》),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修訂,指導各設區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夜間消費集聚區開展試點培育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應符合《評價指標》要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集聚區成立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
(三)申報單位認真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集聚區內舉辦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宣傳言論等方面未出現嚴重政治導向、價值取向和輿論方向錯誤,近3年(營業不足3年的自營業之日起)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侵犯知識產權、重大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無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規劃科學、空間開闊、交通便利、環境優美、設施完善、功能齊全、服務智慧、特色鮮明、活動豐富、機制健全、管理規范、商業繁榮、效益顯著,具備科學的集聚區客流量和營業額統計監測條件和功能。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各設區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地方發展實際,對照《評價指標》,會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行政區域內重點夜間消費集聚區跟蹤培育,指導其編制試點培育工作方案,推動設施改造和業態升級。
第七條 工作原則。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試點培育和驗收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按照“第一年試點培育,第二年驗收認定”的步驟開展,驗收認定對象原則上為上年度確定的試點培育對象。已列入試點培育對象,但在第一個周期內未獲評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的,將直接作為下一周期試點培育對象,若連續兩個周期仍未獲評的,須重新提交申報材料開展新一周期的試點培育申報工作。
第八條 試點培育。
(一)申請試點。夜間消費集聚區管理機構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點培育申請,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夜間消費集聚區試點培育申報推薦表、試點培育方案,主要包含現有基礎、提升計劃、提升目標等內容。
2.《評價指標》自評分數、自評報告及對應的佐證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市級初審推薦。設區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夜間消費集聚區管理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擇優向自治區商務廳推薦報送。
(三)評審確定試點培育對象。自治區商務廳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評審專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結合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查閱資料等形式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試點培育對象建議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為“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試點培育對象”。
(四)開展試點培育。設區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試點培育對象”進行培育和指導,監測集聚區重點節假日、月度、季度、年度經營情況并及時報送至自治區商務廳。試點培育對象需每個季度按時報送試點提升進展情況至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商務廳。
第九條 驗收認定。
(一)試點驗收。自治區商務廳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對上年度入選的試點培育對象開展驗收認定工作,試點培育對象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1.《評價指標》自評分數、自評報告及對應的佐證材料;
2.試點培育成果報告,主要包括原有基礎、對照試點培育方案突出所做工作與原有基礎的變化、已有經驗、突出成效以及發揮的引領帶動作用等;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評審認定。自治區商務廳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評審專家開展評審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結合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評審,提出建議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
第四章 支持內容
第十條 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為獲評“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的對象頒發牌匾并按照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主要支持內容如下:
(一)開展促消費主題活動。積極參與、配合政府部門舉辦的各類促消費主題活動等;
(二)活躍集聚區夜間消費氛圍。支持集聚區開展夜購、夜食、夜游、夜健、夜演、夜讀、夜展、夜宿等主題活動;
(三)加強主體培育。培育壯大集聚區主體及集聚區內零售、餐飲、住宿市場主體,引進消費新業態新模式、首店品牌、國內外連鎖品牌等,提升消費品牌競爭力;
(四)商貿基礎設施改造提升。主要包括集聚區內部環境設施、無障礙設施、標識導示設施、應急避難設施改造提升等;
(五)智慧化、數字化提升。主要加強集聚區客流、銷售監測和分析,包括智能安全監控設施、信息服務平臺、大數據管理平臺等提升;加強信息服務平臺運作能力(包括APP、公眾號、小程序等移動應用),為商戶提供線上線下融合的多樣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精準導購、積分促銷、移動支付、智能停車等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應當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探索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新場景,著力持續擴大消費,發揮引領作用。
第十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各級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積極組織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及試點培育對象開展促消費活動,宣傳推廣集聚區典型經驗做法。
第十四條 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及試點培育對象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區商務廳和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本年度工作情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包括但不限于集聚區年度經營情況(含業態、銷售、客流、商鋪空置率等)、促消費活動開展情況及成效、支持措施落實情況、基礎設施改造提升情況等。每季度及重點節假日、重要時間節點報送促消費活動計劃、客流量、營業額等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每年更新集聚區業態、設施等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 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自治區商務廳和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對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實施“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制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可以撤銷其稱號,收回牌匾:
(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存在意識形態風險,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集聚區內經營主體出現重大違反誠信經營事件、侵犯知識產權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或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集聚區經營不善,發展情況不理想,按要求整改后仍難以恢復良好經營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開展工作,重點節假日、月度、季度、年度報送相關監測數據和經營情況不及時、弄虛作假,組織和配合政府部門開展促消費活動不力等,經督促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 夜間消費集聚區所在地設區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照本辦法常態化自查,建立預警提醒和約談機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加強監督指導,確保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持續提升,切實發揮引領作用,重大事項和情況要及時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對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復核評估,經復核評估后,夜間消費集聚區具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可以撤銷其稱號,收回牌匾。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遵循發展規律、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市場導向,穩妥有序推動夜間消費集聚區高質量發展,為夜間消費集聚區設施改造和業態升級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宣傳推廣活動。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認定的自治區級夜間消費集聚區,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復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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