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化財政科技專項資金配置方式,切實減輕企業研發負擔,規范我省科技創新券管理,我廳會同青海省財政廳聯合修訂了《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青海省財政廳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結合我省科技創新生態建設實際需求,優化財政科技專項資金配置模式,建立“精準滴灌”式研發投入機制,有效降低企業研發成本門檻,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進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能與創新服務精準對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券是指省科技廳利用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持省內科技企業向創新券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而發放的配額電子憑證。
第三條 創新券申領兌付采取“常年受理、分次發放、定期兌付”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對象及范圍
第四條 創新券支持的對象為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青海省科技型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研發投入的規上企業,青海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其他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研發投入的科技企業,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創新券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應與主營業務相關;
(二)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
(三)無法律糾紛、無嚴重失信行為、無重大安全事故、無重大質量事故、無重大環境違法事故。
第五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是指可提供檢驗檢測、科技咨詢、研發投入歸集、大型儀器共享、科技金融、綠色算力等服務的機構,包括省內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服務公司、科技服務企業、金融機構等。省內服務機構無法提供的科技服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省外科技服務機構。
第六條 經省科技廳遴選的企業科技專員可以依托派出單位接收創新券,為企業開展科技服務。
第七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滿一年,從事科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科技服務的軟、硬件條件,具有開展科技服務工作的能力和相應的資質;
(三)無法律糾紛、無嚴重失信行為、無重大安全事故、無重大質量事故、無重大環境違法事故等。
第八條 創新券適用范圍:
(一)檢驗檢測服務。包括新產品檢驗、指標測試、產品性能測試等。
(二)研究開發服務。包括技術開發(含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制開發等)、技術服務(含小試、中試熟化與概念驗證等)。
(三)技術咨詢服務。包括企業產業鏈升級、數字化轉型路徑策劃、科技查新、數據分析、科技評估、概念驗證、中試開發、技術交易中介服務、企業創新能力體檢、科技企業培育、研發費用歸集等。
(四)綠色算力服務。包括大數據分析、模擬計算、人工智能訓練等應用場景服務,模型訓練、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領域的應用服務和算力資源租賃服務等。
(五)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包括委托分析、測試、檢驗、研發等。本辦法所稱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擁有的,入駐在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平臺,并面向社會開展共享、共用的儀器設備。
(六)科技金融服務。包括與科技創新活動相關的資產評估、擔保、保險、法律、財務等服務。
(七)已獲得省級或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檢驗檢測、研究開發等服務,不再重復支持;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檢測、強制檢測,重復、批量檢測等不屬于科技創新的事項,不予支持。
第三章申領、使用、兌付
第九條 企業申領創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申領信息表》;
(二)提供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證明材料;
(四)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青海省科技型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需提供認定證書等證明材料;有研發投入的規上企業需提供研發投入等證明材料;青海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其他科技企業需提供研發投入、入駐證明等材料。
第十條 服務機構接收創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新券服務機構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財務決算報表;
(三)科技服務相關資質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
第十一條 創新券的使用:
(一)申領企業與創新券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工作完成后,申領企業按照創新券抵用額度支付創新券,創新券服務機構收到創新券后,經確認無誤即完成創新券抵用流程;
(二)申領企業同一年度內可分次申領創新券。其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有研發投入的規上企業年度累計申領額度不超過20萬元;入駐在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的科技企業累計申領額度不超過5萬元;
(三)大型儀器共享服務,可按單次服務費用的100%抵用創新券;檢驗檢測、研究開發、技術咨詢服務、綠色算力服務、科技金融服務,可按單次服務費用的80%抵用創新券。科技創新券在申領當年度使用,不得轉讓、贈送、買賣,逾期自動作廢。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兌付創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創新券兌付申請表》;
(二)支持對象與服務機構簽訂的科技服務合同或合作協議;
(三)單次購買服務的創新券,抵用后剩余服務費用的支付發票或其他具有法律效應的憑證;
(四)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
(五)服務結果、創新成果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企業當年度兌付創新券額度占申領創新券額度比例低于50%的,下年度創新券申領額度按照上年度創新券兌付額度的50%核定。
第十四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于當年度按期開展創新券兌付工作,逾期不兌付的創新券作廢。創新券服務機構中事業單位可將創新券資金作為成果轉化類收益按規定處置。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創新券政策以及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有關重大事項。省財政廳審核創新券年度預算并下達資金計劃,監督創新券的資金使用。省科技廳遴選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負責創新券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負責創新券運行管理,包括編制上報年度預算,確定創新券發放額度,優化申領及發放流程,創新券支持機構的資格受理,創新券申領、發放和兌付材料的受理,創新券兌付資金的撥付工作。
第十七條 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科技創新相關服務活動,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內外企業在產學研合作中能發揮重要的橋梁作用;
(二)有能力配備3-5名專業知識豐富、綜合素質過硬的工作人員開展創新券受理、審核及相關工作;
(三)擁有開展創新券政策宣傳、推廣的能力。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創新券運行管理機構應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提交當年度創新券工作開展情況報告。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對創新券申領、兌付工作進行隨機抽查,一經發現問題,取消其服務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創新券服務機構和創新券支持對象進行信用核查、科研誠信監督,對違反規定的按照相關制度納入科研誠信檔案管理,根據《青海省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3年內不得參與創新券申領和兌付;構成違法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應加大創新券政策宣傳,鼓勵所在轄區內的科技企業開展創新券申領、兌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過程中如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數據保密等方面問題,應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執行自2025年6月28日至2030年6月27日止。《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青科發高新〔20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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