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我委起草了《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闡明理由或依據,并于7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電子郵件:cqfgwzqyj@126.com
2.郵寄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洪湖西路16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處(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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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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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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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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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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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建設高素質、專業化評標專家隊伍,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共享,提高評標質量,保障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共享、監督,以及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組建、統一管理、隨機抽取、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專家庫,授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配合做好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抽取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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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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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專家庫應當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共享技術標準,跨行業、跨區縣組建,以滿足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需要。
各系統平臺未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同意不得接入專家庫。
第八條??評標專家應當按照就近原則抽取。在中心城區交易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抽取中心城區專家;在其他區縣交易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抽取項目本區縣以及臨近區縣的評標專家。
應用數智技術提高評標專家管理水平,推廣使用遠程異地評標方式,推動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共用。
第九條??專家庫應當具備數據管理、集中抽取、統計分析、運行監控等功能,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抽取評標專家提供服務,在抽取項目達到抽取條件后自動抽取并記錄。
專家庫應當設置網上申報、自助查詢、信息維護、履職考核、網絡培訓考試等輔助系統,不斷提高對評標專家的管理水平。
專家庫應當永久保存評標專家電子檔案,并進行動態更新,包括評標專家的個人基本資料、入庫申報、培訓、考核、評標、誠信記錄等信息。
第十條??專家庫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除依法開展工作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修改、導出、收集其任何數據。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專家庫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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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評標專家的征集、入庫和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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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征集評標專家,征集通知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入選專家庫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具備正常履行評標職責的身體條件,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具備參加評標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五)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
(六)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違反刑法,受過刑事處罰或不起訴的;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提供不實信息、虛假材料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七)考試中存在作弊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評標專家入庫遵循自愿原則。具備入選條件的專業人員應當通過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加入專家庫。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根據征集通知要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專家庫系統在線提交入庫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進入中心城區提供評標服務的專業人員,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其申請材料。申請進入其他區縣提供評標服務的專業人員,由當地區縣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初步審核后,提交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其申請材料。
申請人和推薦單位須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審核通過人員須參加統一組織的入庫培訓和考試??荚嚭细袢藛T聘任進入專家庫,并頒發評標專家數字證書。
第十七條?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每屆聘期三年,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進行聘任管理。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聘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自愿提出續聘申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日??己?、年度考核及續聘審核等情況綜合評估。
綜合評估合格后,須參加續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繼續聘任。續聘應當按照入庫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評標專家存在下列情形的,解除聘任關系,并調整出庫: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聘申請;
(二)未通過綜合評估;
(三)未通過續聘考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存在上述第(二)種情形的,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進入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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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評標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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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邀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三)獲取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信息,配合市發展改革部門的管理工作;
(二)按時參加評標工作;
(三)存在回避情形的,依法主動申請回避;
(四)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管理規定;
(五)客觀、公正、廉潔、高效開展評標工作,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保密;
(六)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按照規定進行復核,糾正評標報告中的錯誤;
(七)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有關行業監督部門反映,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招標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者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近3年在招標人、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工作過的人員;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與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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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評標專家的抽取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專家庫內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產生。
采用遠程異地評標方式開展評標活動的項目,所需評標專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約定抽取。
第二十四條??評標專家抽取工作原則上應當于開標結束后進行,抽取前應當確定回避單位名單。
第二十五條??評標專家的抽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填寫評標專家抽取表,通過招標投標監督系統推送至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二)開標結束并確定回避單位名單后,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專家庫系統自動抽取。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已抽取的評標專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
(四)派出的招標人代表不滿足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屬于第(一)(二)情形的,通過專家庫系統自動抽??;屬于第(三)(四)情形的,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抽取。
第二十七條??專家庫中無法隨機抽取到足夠數量的評標專家,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同意,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的評標專家,應當接受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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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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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評標專家接到評標電話通知后,應當按語音提示確定是否參加評標。同意參加評標的,應當按照通知要求,按時自行前往交易場所的指定區域。
第二十九條??評標專家一段時間內無法參加評標的,及時在專家庫系統中登記請假信息,請假期間不被抽取。
一個考核年度內累計請假超過一定天數或拒絕參加評標達到一定次數的,解除聘任關系,并調整出庫,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三十條??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舉專業水平高、評標經驗豐富的評標專家作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并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評標工作;
(二)熟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全面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評標過程中,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布結果。
評標委員會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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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評標專家的履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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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對評標專家的履職情況實行動態管理,組織或委托組織開展評標專家教育培訓,包括專業知識、法律法規、電子化評標技能、廉潔教育等。
第三十三條?聘期內,評標專家應當按要求參加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評標專家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暫停評標直至參加下一次培訓且合格后方可參加評標活動。
一個聘期內,累計兩次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
第三十四條??評標專家聘期內的考核分為日常履職考核和年度履職考核。
第三十五條??日常履職考核實行負面行為記分制管理,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標準》對所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考核。
市、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所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負面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標準,填寫《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表》,錄入專家庫系統,并同步推送給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1次評標違反多條規定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評標專家對負面行為記分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負面行為記分結論后5日內,通過專家庫系統向作出負面行為記分結論的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相關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復。
評標專家存在《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標準》所列事項以外情形的,可錄入專家庫系統,作為評標專家續聘審核的參考內容。
其他項目從專家庫中抽取的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由招標人參照前款規定執行,并上傳相關證據資料。按照第五條規定,由市、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年度履職考核結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日常履職考核的記分情況作出。一個考核年度應當滿足十二個月,自評標專家聘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年度履職考核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其中,評標專家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累計負面行為記分0—11分(含)的,認定為合格;累計負面行為記分12分(含)以上的,認定為不合格。
評標專家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論后5日內,通過專家庫系統提出復核申請,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復。
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專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不得再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三十七條評標專家在聘期內的負面行為記分累計達到3分的,暫停評標3個月;累計達到6分的,暫停評標6個月;累計達到9分的,暫停評標12個月;累計達到12分的,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不得再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三十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結合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結論、在庫年限、參加評標頻次等進行履職風險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可采取調整評標專家抽取頻次、設置抽取間隔期等措施,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
第三十九條入庫后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不再符合入庫標準,或者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評標專家,或者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自發現有關情況后30日內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不得再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四十條??評標專家自愿退出專家庫的,應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任關系,并調整出庫。
自愿退出專家庫,自調整出庫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進入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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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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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者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
第四十二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評標專家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依法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有權機關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有權機關移交的評標專家違紀違法犯罪處理結果,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結果按規定及時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有權機關移交的涉嫌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或線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查實后按規定及時處理。
以上情形在處理期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先暫停涉及評標專家的評標資格。
第四十三條??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行服務機構違法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依法處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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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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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9個市轄區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2個功能區。其他區縣,是指除中心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區)以及萬盛經開區。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均包含資格預審對應環節。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和參加遠程異地評標活動的評標專家管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工作實際適時修訂《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標準》。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吨貞c市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9〕114號附件6)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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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表
??????2.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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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表
專家姓名 | 參與評標 項目名稱 | ||
評標時間 | 評標地點 | ||
記分分值 | 記分條目序號 | 具體情況 | |
(附調查情況) | |||
監督部門或招標人(蓋章) | 工作人員簽字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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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評標專家負面行為記分標準 | |||
序號 | 分類 | 負面行為 | 記分 分值 |
1 | 評標前 | 非特殊情況評標遲到30分鐘以上。 | 1 |
2 | 同意參加評標后,未到場評標。 | 3 | |
3 | 評標中 | 故意拖延評標時間,影響評標工作進度。 | 3 |
4 | 評標過程中未能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 3 | |
5 | 評標報告中未如實記載重慶市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 | 3 | |
6 | 個人信息變更后未及時在專家庫系統更新,影響了評標工作。 | 3 | |
7 | 不遵守評標工作紀律。 | 6 | |
8 | 要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超標準支付勞務報酬、交通補貼或其他報酬。 | 6 | |
9 | 將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域。 | 6 | |
10 | 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就客觀性評標以外的內容進行商定。 | 6 | |
11 | 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 6 | |
12 | 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 9 | |
13 | 發表誘導、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言論,干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 | 9 | |
14 | 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 9 | |
15 | 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 12 | |
16 | 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 | 12 | |
17 | 評標過程中未經監督人員同意與外界聯系。 | 12 | |
18 | 應當回避而不主動提出回避。 | 6—12 | |
19 | 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 | 3—12 | |
20 | 其他行為 | 不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或不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評標報告中的錯誤的。 | 9 |
21 | 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不主動向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的。 | 9 | |
22 | 拒不接受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的監督、檢查。 | 12 | |
23 |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入庫。 | 12 | |
24 | 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以任何形式將評標過程、結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信息泄露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 12 | |
25 | 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 12 | |
26 | 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 12 | |
27 | 收受或者同意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12 | |
28 | 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 12 | |
29 | 違反刑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或不起訴的。 | 12 | |
30 | 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 12 | |
31 | 被發現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 | 12 | |
32 | 不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 | 12 | |
33 | 一個聘期內,累計兩次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 | 12 | |
34 | 不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的。 | 12 | |
35 | 被開除公職的。 | 12 | |
36 | 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充當掮客,非法干涉、插手招標投標活動。 | 12 | |
37 | 評標專家為非在職人員的,一個考核年度內累計請假不得超過90天(不含);評標專家為在職人員的,一個考核年度內累計請假不得超過180天(不含)。 評標專家為非在職人員的,一個考核年度內累計拒絕參加評標次數不得超過5次(不含);評標專家為在職人員的,一個考核年度內累計拒絕參加評標次數不得超過15次。 | 12 | |
38 | 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 | 12 | |
39 | 不遵照執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 | 6—12 | |
40 | 在其他專家庫發生的負面行為。 | 1—12 | |
41 |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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